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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04年8月22日   出处: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刘传江   已经有220位读者读过此文
 
 

保险律师李滨 就房贷险“召回”问题 接受中国消费者报专访

费率下降老保单也应“召回”

中国消费者报  刘传江    【2004-08-20 10:25:14】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各保险公司的房贷险保费由原来的万分之六降到了万分之一,但原有保单仍在按旧费率执行,哈市一位保险专业律师据此呼吁

    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一位保险专业律师——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在网上发表了一封给保险公司的公开劝谕函,其中,针对目前《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了质疑,并呼吁保险公司召回以往不合理收费的老保单。
  本报记者专程走访了李滨律师,听他谈发表劝谕函的初衷及对房贷险的看法。“我从2000年就开始注意房贷险了,并率先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对房贷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质疑。”李滨律师开门见山地说,房贷险是为贷款购房、降低银行的信贷风险的配套措施之一,是有法律依据的一个险种。但是,该险种自销售以来就饱受诟病,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时至今日,该险种仍存在着许多令人无法接受的内容。比如说,哈尔滨市有一位张女士,她于2001年1月14日与某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因房款不足向某金融机构申请了购房贷款。1月18日,张女士在和该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之前,应其要求交了房屋总价万分之六的10年贷款保险费1000多元。张女士于同年3月1日取得了所购房屋的产权证明。这里就出现了问题,张女士在1月18日至3月1日期间的保费交得是不是有些“冤枉”呢?因为按照《哈尔滨市房屋产权属条例》的规定,房屋产权证书是房屋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的惟一凭证。也就是说,张女士在3月1日以后才能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才具有投保资格。那么,在这段时间内,张女士事实上是白白为无法投保的东西缴纳了保费。
    李滨律师说,房贷险保单中存在的问题还远不止这一个。
    老房贷险的保费过高,显失公平
    有关资料显示,2000年,仅哈尔滨市就新增个人住房贷款20亿元。若以每套房屋贷款10万元计,大约有两万套房屋被保了险。实际情况却是,截止到2001年2月,几年来该险种所承保的房屋无一例出险!低出险率反而收取高额的保费,这对消费者的权益无疑是一种侵害。
    同样,1992~1998年,上海市各家保险公司房贷保险费的收入达2.4亿元,其间理赔案也只有一例,金额仅为8万元。“面对接近于零的出险概率,人们很容易得出保费太高、显失公平这个结论。”李滨律师说。
    老房贷险保险额度过高,不尽合理
    老房贷险当年一直要求购房者按所购房屋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来计算所要缴的保险费。而事实上,房屋销售价格中取得土地的费用占了销售价格的30%以上,但土地又几乎不存在风险。即使房子被洪水冲垮了,土地仍然安在。除去土地价格和开发商的利润和其所缴的税金,房屋的实际价值只是房屋销售价格的三分之一左右。那么,按房屋销售价收取保费就大大超过了作为保险公司所承保财产(房屋)本身的实际保险价值,保险公司因此多收了购房者的保险费近两倍。
    老房贷险保险期限过长,明显违法
  老房贷险不论是对现房还是期房,一律要求购房者在同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前就要购买房贷险,而且保险合同自订立合同时就生效。而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借款购房人只有在真正取得所购房屋后,才具有保险利益,才有为所购房屋投保的主体资格。也就是说,购买期房的保险消费者将有可能因此平白多缴几个月甚至几年的保险费。而购房者真正应该购买的保险应该是自己在失去还款能力时由保险公司负担的保证保险。另外,保险公司往往要求投保人按照贷款年限一次性交齐10年、20年甚至更长时间的保费,否则银行就不予贷款;而在财产保险当中,一次性交齐这么长时间的保费没有法律依据,一旦保险公司发生破产或倒闭,投保人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证。
    房贷险也需要视情“召回”
  据了解,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曾发布公告,明确自当日起统一实施新的房贷保险保费标准。该险种新增了“还贷保证保险责任”,即购房人在还款期限内若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款能力时,保险公司将按一定的比例替购房者承担全部或部分还款义务。
    公告还规定,新增的还贷保证保险责任“自动扩展”到上海地区各保险公司已签发的有关抵押住房保险的有效保单,即对持有老保单的保险消费者同样适用。换句话说就是,老房贷险在上海被“召回”了。据一位保险业内人士说:“新房贷险向着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方向前进了一大步。降低了房屋保险的费率;降低了房屋保险的保险金额;缩短了保险期限;增加了一个还贷保证保险;而且总体保费还不变。”
    黑龙江省在2003年年初也实行了新的房贷险收费标准,将原来的万分之六调整为万分之一。但是,是否对老房贷险的保险消费者也同样自动将条款扩展,各保险公司均只字没提。在保险标的物——房屋没有发生本质变化的情况下,保险费率前后相差5倍之多,这一方面表明了以往的高费率的制定没有科学性,缺乏科学数据和精算学基础;另一方面,更让至今保单仍然有效的老房贷险保户因为无法享受新的费率,而感觉极不公平。
    为什么黑龙江省的保险商们不能像上海那样平等对待新老保户呢?李滨律师对此感到了困惑。而一位业内人士以一个案例说明了其中的缘由:一位提前还贷的购房者,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剩余保险费,保险公司只退给人家一半的保险费,称另一半保险费需到银行去要,因为银行当初将其所收保险费的一半作为银行的代理费扣下了。不过,李滨律师还是认为,保险业长期坚持着“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传统”。对于消费者而言,保险公司总是高高在上的,投保人“吃了亏,受了气”也只有忍着的份儿。但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无论是出于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还是出于市场竞争的需要,保险业都应该直面自身的问题了。不能因消费者对保险的专业知识知之不多或面对不平等条约的麻木态度就迟迟不做任何改动。
   李滨律师对记者说,包括房贷险在内的很多保险都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保险业要“召回”老房贷险确实要面对这样或那样的困难。但是,因为事关“诚信”,“召回”老保单才是上上策。

   中国消费者报  记者  刘传江  2004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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