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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05年2月4日   出处:保险消费者权益网    作者:本网编辑   已经有366位读者读过此文
 
 

李滨律师2004年执业总结

           


【李滨律师简介】

 

李滨      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  房产、保险专业律师  现执业于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

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 计算机系、黑龙江大学 法律系。

律师、工程师、 保险经纪人(资格)。

 

2004年度李滨律师的主要事迹】

 

一、努力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在执业过程中,自觉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政治信念,刻苦钻研业务知识。理工科的教育背景及长期的理工科的思维训练,使得李滨律师执业风格独特,案件的切入点准确。精通房产、保险法理论和律师实务,自始坚持走专业化的执业道路,维护正义,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诚信为本,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准确、权威的法律服务,以追求司法公正、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为执业宗旨,认真、敬业、勤勉、尽责。敢为天下先,勇于探索。在房产和保险领域中,成功地代理全国首例商品房双倍赔(补)偿案;全国首例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足额理赔案。

 

二、2004年度李滨律师的主要业绩。

 

李滨律师在2004年代理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案共若干件,独立代理原告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已结案件全部胜诉(包括和解),取得了胜诉率100%的好业绩;代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包括原告一审败诉的二审上诉案件)已结案件也是100%胜诉。

 

在非诉讼领域更是业绩突出,20044月李滨律师自费近万元建立起了全国第一个,以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的公益网站-------保险消费者权益网。该网站自建立以来浏览量已达到近两万人/次,日平均浏览量近百人/次。李滨律师花费大量的时间,无偿地为来自全国各地的保险消费者及保险业内人士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近百人/次。为提高广大百姓的保险意识、遏制保险业的欺诈和误导、提高保险业的理赔水平、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

 

三、成功代理了全国首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足额理赔案(十万辆肇事的机动车所有人的合同权益与此案类似,所涉金

  额近百亿元)。

 

20045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开始实施。自此以后,当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机动车所有人将按照《解释》所确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对受害者或其家属进行高额赔偿。

 

然而,保险业却认为,对于在200451日前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在200451日后肇事的车辆保险消费者,保险公司的赔偿标准还是应该是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确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进行赔偿。

 

两种标准之间理赔相差,少则几万元,多则十几万元几十万元。

 

虽然最高院曾专门就此问题下发了有关《答复》意见,但是保险业的行业利益同保险消费者个人利益的尖锐对立使纷争并未就此而终结。

 

李滨律师在认真地分析了最高院的有关解释、研究了保险业的观点,经独立的思考和研究后认为:保险业的理赔观点是在曲解最高院的解释、存在误导保险消费者的行为、是错误的!

为了减少纷争,化解保险业的经营风险,李滨律师一方面自费在《哈尔滨日报》刊登公益广告,提醒车辆保险消费者通过增加保险费的方式变更保险合同条款,以便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保险消费者能够获得保险公司足额理赔;同时,在保险消费者权益网上向广大的车辆保险消费者发出了《关于提醒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消费者增加保险费变更保险合同的建议》的律师建议函;另一方面,又以律师的身份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发出了题为:《关于提醒黑龙江保监局正确理解最高院的《答复》督促各财产保险公司尽快对持有未到期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消费者履行明确说明(告知)的法定义务以避免纠纷和行业风险的紧急律师意见》的律师函。

然而,李滨律师的种种努力,并未得到保险业的积极反映。

2004年8月24日,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接受黑龙江农垦百通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李滨律师经我所的指派,代理该公司提请仲裁。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香坊支公司对于百通公司的三者险的理赔申请进行足额理赔。

在仲裁过程中,李滨律师向仲裁庭详细地介绍了三者险不足额理赔系列案件产生的背景;最高院有关三者险理赔纠纷的《答复》的出台缘由;保险公司应该予以全额理赔的法理依据等等与此案有关的讯息。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在充分的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全部地接受了李滨律师的的代理观点,终局裁定保险公司按新标准足额进行理赔!

此案的胜诉,对于2004年度的全国十万多个类似的涉及机动车交通肇事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案件的保险理赔有一定的判例意义。(李滨律师代理的我省的部分类似的案件有的已达成和解或正在协商之中)

此案胜诉后,李滨律师接到了大量的其他省市的法官、律师、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机动车所有人的电话、传真和E—mail,询问三者险不足额理赔胜诉案的具体情况,李滨律师都一一的给与了全面、详细的回复。现该案已成为全国各地各级法官、律师审理或代理此类类似案件可参照的经典案例。

四、为弱势群体减免律师代理费。

那小群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是一起比较复杂的保险纠纷案,该案一审在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经道里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后,一审判决保险合同无效,原告那小群败诉。李滨律师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及委托人的授权后,认真研究法理,遍寻中外经典案例,庭前做出了充分的准备。二审时,在无法提供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凭着深厚的保险法学理论功底,引经据典,明辨法理,以法说服了二审法院的合议庭,代理观点被二审法院全部采纳,反败为胜,其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也得到了此案主审法官的认可。

李滨律师在了解到那小群系下岗职工,生活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主动商请律师事务所,为那小群减免了5000元的律师代理费。

在孙健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南岗支公司“学平险”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在了解到孙健身患白血病的情况下,李滨律师同样商请律师事务所为当事人减免了一半的律师代理费。

仅此两案,李滨律师就为当事人减免律师代理费达万余元。

五、热心社会公益活动,免费代理公益诉讼。

李滨律师专注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对于保险业在发展中出现的现象和问题敢于提出自己独立的、专业的、客观的见解,相关文章和观点受到保险业及媒体的关注和讨论。

 

1、李滨律师针对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的显失公平的问题(上海等地已在保险费不变的情况下,增加了一个保证保险的险种,并通过变通的方式“召回”原险种)在保险消费者权益网发表了《关于“召回”“抵押贷款房屋保险”给黑龙江省财产保险公司的公开劝谕函》。

 

2、针对部分保险公司利用行政命令、商业贿赂、给回扣等不正当竞争的方式,违法地通过学校销售学生平安保险的问题,李滨律师发表了题为《关于推进学生平安保险市场化销售的劝谕函》。为了促进学生平安保险的市场化销售,李滨律师在该《函》中公开向社会承诺,对于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学生平安保险的保险消费者,李滨律师将为其提供免费的投保咨询;被保险人若发生保险事故后,免费提供保险理赔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

 

上述文章和所提观点,引起我市、省内即国家级媒体的关注,并引发讨论,推动了相关问题的解决。

由于保险是存粹的西方的“舶来品”,长期以来广大百姓对保险的了解不是很充分,保险条款晦涩难懂,以至于在保险公司受过专业培训的保险代理人对有些保险条款也是不明就里,而且购买了并不适合自己的保险险种。

李滨律师免费代理了“全国首例保险代理人诉保险公司保险合同通俗化案”,该案促进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保险合同条款通俗化的指导意见》的及时出台。现国内已有一家外资保险公司和一家国内保险公司推出了通俗化的保险合同条款。

保险合同因是由保险公司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一些合同条款不可避免地从保险公司的角度出发,存在免除己方义务加大对方的责任的条款。

李滨律师代理了“全国首例保险消费者诉保险公司“霸王条款”案”的公益诉讼。该诉讼与此后中国消费者协会在2004年底“炮轰”保险业十大霸王条款的事件,同样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促进纠正并消除保险业的不公平条款的作用。

六、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地处理同法官的职业关系,恪尽执业操守。

作为保险专业律师,李滨所代理的所有保险消费者诉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纠纷的结果都是胜诉。这一结果,最大限度的避免了保险消费者的诉讼风险,切实有效地维护了保险险费者的合法利益。 

在代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李滨律师自己从不做可能对司法公正有影响的任何“工作”,规范地处理同法官的职业关系,自己不做,不要求并阻止委托人做任何“幕后交易”。代理的大部分保险合同纠纷因其极具专业水准的代理,基本上能够在一个审级中解决纠纷,保险公司败诉后也都接受判决不上诉。在诉讼或非诉讼过程中确立的病历中“病人主诉”的内容不能成为人寿保险公司进行拒赔的依据的理赔标准已被保险业广泛认同。

李滨律师注重社会效益和社会稳定,在正确分辨产生保险纠纷的原因的情况下,对于保险消费者因误解而导致的保险纠纷坚决不为收取代理费而接受委托,并对保险消费者明晰法理,做好息诉工作;对于接受委托的案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机关的规定及律师事务所的要求,同委托人订立委托合同,收取合同约定的代理费。

七、客观、独立的发出具有专业水准的声音。

由于李滨律师对保险及保险法律的精准掌握,执业水平得到了各级媒体的认可,2004年为各级媒体进行的有关保险的报道进行点评五十多次,被称为“媒体的外脑”;就保险业的热点问题在权威的《国际金融报》、《中国保险报》发表多篇署名文章,接受采访的文章及署名原创文章被各大网站、专业保险论坛普遍转载并关注;李滨律师律师还是《保险大家谈》网站《保险案例》版的版主,在更广泛的范围内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法律帮助。

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机动车辆财产损失险500元以下损失绝对免赔条款时,该条款被广大百姓、媒体及包括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在内的有关人士指为“霸王条款”的情况下,独立思考,正确判断,在接受《新晚报》就此问题的采访时,恪尽执业操守,不随波逐流,观点明确,提出了该条款符合保险经营的国际惯例,不是“霸王条款”的观点。客观、公正、权威的点评使得我市媒体发出了正确的声音,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受到我市乃至我省的保险业的肯定。

综上所述,李滨律师在2004年度的执业过程中,坚持信念、钻研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扶贫济弱、规范职业;所代理的案件取得了较好的业绩;积极参加社会及媒体的公益活动,树立了良好的执业律师的新形象;成绩突出。   

 

        

                                 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  李滨

                                                                                     20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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