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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05年9月30日   出处:国际金融报    作者:张颖 李滨律师   已经有2738位读者读过此文
 
 

“过期”理赔诉讼如何判

 

■本报记者  张颖    20050930

 

●保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时已经超过保险理赔的2年期限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已经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户委托成功汽车修配厂向保险公司索取赔偿金只是一份口头协议

  【案件梗概】


  吕大军以乐阳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为其小汽车“公爵王”购买车辆保险,保额34万元,每月上缴7800元左右的保费,承保范围包括车辆损失、第三者责任、坐车者人身意外保险等。


  2001416日,吕大军驾驶的“公爵王”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汽车底盘严重受损。经过保险公司定损、定价,确定车辆损失的项目及维修工时数合计金额13368元。此后,吕大军委托修配厂向保险公司索取理赔金,他则前往深圳经商。


  2003年,修配厂因保险公司拒赔向吕大军索要汽车修理费,并将其告上法庭,双方这场官司直到2005年仍未有结果。此时,吕大军再次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保险公司以保险理赔请求超过2年有效期为由,拒绝赔偿。

  “我不想打官司,只要拿回应得的保险理赔金。”928日,当记者拨通吕大军的电话时,他刚忙完自己的生意回到家。原以为吕大军的生活并不富裕,才会为了13368元的保险理赔金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斤斤计较。


  通过采访,记者了解到,吕大军在当地开的几家店颇有些名气。他家里原先有3辆车,奔驰、丰田“子弹头”和“公爵王”。不久前,刚把与保险公司闹得不愉快的公爵王卖了,换了辆新车。按理说,以吕大军的家境,13368元的保险理赔应该是九牛一毛,为何如此执着地要与保险公司纠缠?


  保险专业户喊冤


  吕大军自称自己是个保险“爱好者”。他告诉记者,“我给全家人都买了保险,1年保费4万多元。”他表示,一直知道保险业在众多行业中的投诉率最高,电视上也常常曝光某家保险公司拒赔案例,但是还是买了很多保险。


  “我给家人和自己买了意外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此外,他还透露,他的奔驰车每年上缴保费是2万多元,丰田的保费在1.6万元左右,而出事的“公爵王”每年也需要缴纳7800元的保费。


  值得一提的是,吕大军在为“公爵王”购买保单时,是以当地一家经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投保的。他解释道,根据人保财险的规定,公司车辆投保可以获得100%理赔,而个人车辆投保只能获赔80%的赔偿金。所以,他决定将自己的车挂靠在朋友开的公司名下。


  吕大军指出,媒体一直报道保险公司变着法地找借口拒赔,所以,为了以防万一,他给3辆轿车都上了全套的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意外保险、不计免赔责任保险等。


  然而回忆起爱车“公爵王”从出事到理赔的整个过程,吕大军实在觉得冤枉。2001416日,吕大军驾驶“公爵王”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由于当地进行市政建设修路,吕大军的车陷入泥坑,造成底盘严重受损。他当即拨打人保财险95518理赔专线,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车辆定损。经过保险公司定损、定价,确定车辆损失的项目及维修工时数,合计金额13368元,其中水箱修理费、保险杠损失维修费等合计12168元,工时费1200元。


  “没有想到,买了全套保险产品,公司仍然拒赔”,吕大军显然有些无奈。


  口头协议遭质疑


  人保财险负责保险理赔事务的郭先生表示,吕大军在请求保险公司理赔时已经超过2年时效,保险公司可以不予处理。


  其实,根据吕大军的描述,没有理由在2年有效期内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于是,在记者的追问下,他表示,一切只因为一份口头协议。根据吕大军介绍,他的车一直是由一家名叫成功汽车修配厂进行维修,由于彼此关系不错,因此,他与修配厂老板口头约定,汽车修理费由修配厂向保险公司索要。


  吕大军表示,之前自己的车子也维修过几次,修配厂与保险公司的沟通都挺不错,“所以当时也没多考虑就让修配厂去操作了。”没有想到这次修配厂却无法从保险公司处获得赔偿金,而吕大军也没有向修配厂支付修理费,于是修配厂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吕大军支付13368元维修费。


  官司一场接一场,吕大军在一审败诉后,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结果申诉却被驳回。吕大军向记者透露,法院审理每次花费545元,再加上二审聘请的辩护律师,“前后打官司花了2000多元”。


  朋友都不理解吕大军的执着,而吕大军则表示,“我只是想弄个明白为什么保险公司就不赔钱了”。


  4年理赔申诉难


  据吕大军所言,在车辆发生意外后,他将保单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保险理赔相关资料全部交给汽车修配厂全权处理后,便去深圳经商,这一去就是2年。等吕大军再次回到家乡,修配厂老板告诉他,保险公司拒绝对2年前的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此后,吕大军和修配厂陷入官司纠纷。一直到2005年,三方关系似乎进入一种进退维谷的状态。于是,吕大军向律师咨询,希望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结束4年的理赔,而律师的回答让他有些诧异。


  在律师看来,吕大军与汽车修配厂争论不休以至对簿公堂完全没有必要,吕大军真正应该据理力争的对象是保险公司。尽管保险公司一再强调,吕大军的请求理赔已经超过2年的期限,但是律师坚持认为,吕大军在发生意外后2年内,不止一次通过修配厂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是保险公司一再拖延才导致超过理赔期限。


  对此,人保财险的郭先生表示,保险公司不会无故拒赔,吕大军的案子可能是汽车修配厂在提出理赔请求时延误了时间。对于保险公司的这种解释,吕大军显然不能接受,在和修配厂打官司的时候,修配厂方面明确表示多次向保险公司要求索赔,但保险公司因手续不齐等各种原因拒赔。“可是资料就是这么多,前几次理赔都很顺利,怎么这次就手续不全了?”吕大军表示不解。


  郭先生称,人保财险在年底时都会提醒需要索赔的客户,在2年时效内完成理赔申请。他表示,“我曾经试图联系吕先生,但是手机号码不对。”但是吕大军表示,从未接到保险公司的提醒,也从来没有更换电话。保险公司和吕大军各执一词。


  现在,吕大军已经将那辆让他伤心的“公爵王”变卖换了辆新车,他告诉记者,希望新闻媒体能够真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让保险公司还保户一个说法。


    
《国际金融报》 (20050930 第二十八版) 

 

 

 

【律师团评案】

 

黑龙江省高盛律师集团李滨:

 

权利“消灭”不等于“丧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


  律师认为,该条规定的期间在本质上应该理解为除斥期间。因为《保险法》对索赔时效的行文使用的是“消灭”,并未使用《民法通则》中的“丧失”。《保险法》中的“消灭”应该是指实体权利的“消灭”,而不是请求权的“丧失”。


  同时,律师也认为,《保险法》对索赔时效的规定又根据保险合同的特点,具有诉讼时效制度的一些特征。如规定:被保险人或是受益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或5年不行使而“消灭”。这种规定的本身是从保险合同的特点出发的,兼取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制度中对保险消费者有利的制度。又如,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于存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相分离的情况。从《保险法》中有关受益人确定的条文来看,对于受益人的指定是在为受益人设定当发生保险事故后,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这种权利的设定和受益人的指定是无需受益人知道和同意的。受益人的权利来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指定及被保险人对受益人同意和对保险金额的认可。


  在保险实务中,的确存在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受益人并不知道保险合同存在和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在这两种情况下,受益人不能够及时主张权利将是必然。“知道或是应当知道”的立法取向显然有益于投保人,同时,投保人若不及时主张权利,又是对稳定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不利的。


  律师认为,为了保证和避免损害投得人合法的权益,避免使合同关系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在立法上《保险法》的规定是合理的。《保险法》对索赔期间的规定同时具有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特点。


  对于申请人的索赔时效问题,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的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中将《保险法》规定的索赔权利除斥期间改为了诉讼时效。律师认为,司法解释的目的在于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更准确的理解和适用法律;作为并没有立法权的司法机关对《保险法》的解释应该是正确理解其本意基础上的明确,而不应偏离法律的规定,更不能对法律的规定进行改变。如确实需对法律的规定进行修改,应该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因此,《解释》将《保险法》中索赔权利的存续期间改为诉讼时效,律师认为是不妥当的。


    
《国际金融报》 (20050930 第二十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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