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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05年10月25日   出处:保险消费者权益网    作者:李滨   已经有15025位读者读过此文
 
 

首例三者险胜诉案 保险公司给付六万元

首例三者险胜诉案执行和解    人保哈分香坊支公司给付六万元

       
百通公司经仲裁胜诉后,人保哈分香坊支公司不服,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不当等理由为由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的裁定错误,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相矛盾,请求撤销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的裁定。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了人保公司的请求。

    随后,百通公司要求人保险香坊支公司按照仲裁裁决给付保险赔偿金,人保险香坊支公司拒绝。

 

 无奈,百通公司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人保公司按照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的裁定所确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


    经过近半年的执行,双方达成庭外执行和解。百通公司同意人保公司按照旧标准进行理赔给付23777.15元,人保公司给与百通公司一次性经济帮助36222.85元,两项金额合计六万元。


       
百通公司认为,此次达成和就实属无奈。仲裁的裁定生效已经一年多了,人保公司一直以种种理由拒绝按照生效的裁定所确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车主在已对受害者先行赔付后,自身的经济压力也比较大,为了能够尽快拿到理赔款车主不得不做出重大让步。

         作为百通公司的代理人本
律师认为,百通公司放弃生效仲裁所确定的金额,属于对自己民事权利在执行阶段的处分,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的原仲裁裁定是合法有效的;人保公司给与百通公司的一定的经济补偿的行为的本身也说明人保公司认可了原裁定是有道理的。

     目前本律师手中还代理及其类似的案件,在审理中。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香坊支公司给付百通公司的两张支票

挂靠在百通公司的实际车主 范荣梅(右)及其姐姐收到支票后在哈中远执行局门前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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