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李滨律师 | 经典案例 | 本律师案例 | 案例进行时 | 媒体采访 | 保险法律法规 | 李滨原创文章 | 咨询李滨 | 保险公司 | 联系我们
      栏目导航 网站首页>>本律师案例>>保险案例
  发表日期:2005年12月16日   出处:保险消费者权益网    作者:李滨律师   已经有856位读者读过此文
 
 

李滨律师再次胜诉 人保哈分三者险理赔遭否定


 

哈尔滨百合兽药店店主宋广荣的儿子张传景

 


 


 

哈尔滨百合兽药店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哈尔滨道外支公司在200439日,以哈尔滨市百合兽药店(个体)所有的号牌为黑A80327的解放牌货运汽车,同人保公司订立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保险期限自200439日零时起至200538日,人保公司承诺其将按该保险合同的第四条承担百合兽药店的风险责任。同日,百合兽药店按合同的约定交纳了保险费。

200461221时左右,百合兽药店的车辆在营运过程中在哈伊公路128KM+900M处,与相对行使过来的由案外人冯军驾驶的黑F70350号北京吉普车相撞,造成吉普车乘车人孙凤华死亡、刘新轻伤、冯军轻微伤,解放车乘车人柳月萍轻伤的交通事故。

经铁力市公安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百合兽药店方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冯军负次要责任,孙凤华、刘新、柳月萍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孙凤华的近亲属任广兰、孙胜楠、石秀平向铁力市人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孙凤华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误工费、住宿费、抚养费、精神损失费合计:191884.50元。铁力市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规定以(2004)铁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令百合兽药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广兰、孙胜楠、石秀平各种损失164676.50元的90%148208.85元。

随后,百合兽药店持有关书面材料到被申请人除提出理赔请求,2005712日人保公司经核赔作出理赔决定,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应该给与保险赔偿金,并交付百合兽药店《机动车辆保险赔款计算书》及赔款计算书附页,告知百合兽药店人人保公司同意理赔的项目和具体理赔的金额。百合兽药店对人保公司对于第三者刘新、冯军的理赔金额并无异议。但对于第三者孙凤华的赔偿百合兽药店要求人保公司按照发生保险事故时已生效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给付保险赔偿金125978.50元。然而,人保公司却拒绝按照现已生效的《解释》所确定的赔偿标准进行理赔,坚持按照已经在200451日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生效而失效的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确定的赔偿标准进行理赔,决定给付保险金40558.01元。这显然是违反了废法不再适用的法律原则,人保公司的理赔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侵害原告合法合同利益的违法行为。

百合兽药店认为,在订立合同时,被申请人未对合同条款及免责条款履行说明及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被申请人的行为是违反最大诚信的,在原告发生保险事故后,免除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0051121日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裁决决定人保公司哈分道外支公司给付百合兽药店保险赔偿金125978.50元,仲裁费6820.00元由人保公司哈分道外支公承担。

 

 



相关专题: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信息

相关评论:
 没有相关评论
 
  发表、查看更多关于该信息的评论   打印本页
 


版权所有:保险消费者权益网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 保险专业律师
电话:13304665866 E-mail:[email protected] 执业证号:W0120001112975
李滨律师承接全国范围内保险类诉讼及非诉讼案件 ( 主要工作地点:北京 哈尔滨 )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转载使用 所摘文章不代表本网站观点
页面执行时间:250.000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