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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05年12月19日        已经有954位读者读过此文
 
 

不认可法院判决所确定的标准 人保公司再成被告


 

被保险人家属李学(河北省邯郸人)于开庭前赶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金贞峰购买了20万的三者险,车辆肇事后,受害人诉于人民法院。虽然其赔偿后保险公司会赔偿给他的,但是,金贞峰还是尽最大的努力,找律师咨询,应诉据理力争,意图使人民法院少判其责任(这样,保险公司也会少赔一些的)。其间,其付出了大量的时间,手中的买卖也耽误了,经济上也有一定的损失。

 

一审法院,只判定金贞峰承担受害人47881.82元,然而,受害人不服,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又支持其33750元。共计81631082元。

 

原以为这是人民法院判的,金贞峰虽有不同意见,但是还是应该尊重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保险公司也应该尊重人民法院判决的。

    但是,人保哈分公司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所依据的标准,保险公司有异议。若保险消费者不认可保险公司的理赔结果的话,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通过仲裁解决。

       日前,被保险人将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香坊支公司诉于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2005年12月15日,本案第一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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