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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07年11月24日   出处:保险消费者权益网      已经有3843位读者读过此文
 
 

平安人寿黑龙江分公司,再次被判给付保险金。

每年收取保险费是平安人寿保险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的权利

 


2005年12月10日,平安人寿黑龙江分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有公章)


2007年1月31日,当被保险人死亡后,平安人寿黑龙江分公司拒赔决定(未见公章)


       (2007)南民三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判令一审被告平安人寿黑分公司给付保险金及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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