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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12年5月18日   出处:世纪保网    作者:世纪保网   已经有11611位读者读过此文
 
 

李滨律师与世纪保网置疑网络保险监管

核心提示:货比三家是消费者的天性,也是消费者的权利,禁止消费者对商品作比较或推荐是市场经济不可思议之事!也损害了公民的参与权与监督权。如果禁止消费者把这种商品比较的结果说出来,那就更有损公民的表达权。保监近期颁布《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明确个人不得擅自在互联网站上比较和推荐保险产品。

    货比三家是消费者的天性,也是消费者的权利,禁止消费者对商品作比较或推荐是市场经济不可思议之事!也损害了公民的参与权与监督权。如果禁止消费者把这种商品比较的结果说出来,那就更有损公民的表达权。保监近期颁布《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明确个人不得擅自在互联网站上比较和推荐保险产品。

    2012年5月16日,保监会颁布7号公告——《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公告指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除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包括在互联网站上比较和推荐保险产品、为保险合同订立提供其他中介服务等。公告的出发点也许是更好的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截断当前保险市场上饱受诟病的误导途径,防止个别保险代理人通过互联网误导消费者。但是,其中关于“个人不得擅自在互联网站上比较和推荐保险产品”的条款,却引起了知名律师李滨和专业保险网站——世纪保网的质疑。

    知名保险律师李滨和专业保险网站——世纪保网认为,该条款的目的也许是为了防止保险代理人通过互联网发布不正确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但是禁止所有的个人(包括消费者),通过互联网比较和推荐保险产品,就有“把洗脚水和孩子一起扔掉”的味道了。

    世纪保网认为,对保险产品进行比较,是消费者的天性也是权利,消费者将比较过程和结果通过互联网站进行表达,既是宪法赋予公民的表达权,更是对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的一种监督,对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有着积极的正面作用。

    李滨认为,如果禁止消费者对保险产品比较后的感受(比如推荐)进行表达,有损公民的表达权。表达权是《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的自然延伸,同时,我国已经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中也有类似条款。表达权是与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密切联系的。世纪保网指出,作为保险消费者,如果你知道了一些产品的不足,可你没表达权,你的意见、建议在肚子里转来转去,却不能通过互联网表达出来,或表达出来你会有麻烦的话,对整个保险行业健康发展没有益处,也无法实现保监会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意图。

   作为专业律师的李滨更指出,保监会的这个规定,有可能违背了《国家行政许可法》。国家行政许可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公民能够自主决定的或者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李滨认为,消费者通过互联网站对保险产品进行比较和推荐,是公民能够自主决定的,也是市场竞争机制的有效调节手段,不必经过行政许可。

背景资料:公民表达权

    200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在第九款第40条强调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出“推进政务公开,发展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一年之后,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新增了表达权(选举权早就载入《宪法》)。

    中共中央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保障人民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公民表达权的概念第一次被引入中共中央的重要文献。从形式上讲,公民表达可分为语言表达、行为表达、沉默表达。从内容上讲,公民表达可分为群体利益的表达和公民对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公众问题发表见解与主张的权利。

    在现代民主社会,凡是对公民的语言表达施行管制都必须经过立法和司法程序,行政机关不得在法律以外下达禁令,更不允许行政官员根据自己的认识和意志对公民言论自由滥加干涉。

    2009年4月13日,中国首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发布,计划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畅通各种渠道,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利。依法保障公民使用互联网的权益。

转自世纪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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