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李滨律师 | 经典案例 | 本律师案例 | 案例进行时 | 媒体采访 | 保险法律法规 | 李滨原创文章 | 咨询李滨 | 保险公司 | 联系我们
      栏目导航 网站首页>>案例进行时>>保险
  发表日期:2014年3月13日        已经有636位读者读过此文
 
 

规范航意险 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律师建议

 

 

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航意险经营

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同权利的律师建议

建议人:李滨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电话:1391108058513304665866

建议事项:

    1、切实落实保险自愿原则,依法纠正和严厉处罚保险公司、保险兼业代理公司等市场主体利用特定销售渠道违法强制捆绑销售航意险的行为;

    2、切实落实投保人(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的法定权利,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对受益人的选择权、决定权及处分保险金的合法权利;

    3、切实落实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责令航意险经营者在订立航意险保险合同过程中,履行对保险合同条款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

    4、切实通过监管政策推动航意险等极短期保险退出市场,向保险消费者有效传递风险无时、无处不在的风险理念,倡导保险消费者要全面保险、全时保险的科学消费概念。

事实和理由

建议人长期关注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航意险)条款公平性、经营合法性问题;建议人长期注重向社会公众有效传递科学的保险理念和保险消费理念。

早在2006年,面对航意险在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人以律师身份曾向你会提出监管建议。你会在给我的回复中认可和肯定了我的建议“有一定的针对性,也有一定的超前性”,并表示在下一步的监管政策的制定中会予以考虑。时隔八年,航意险市场经营乱象依然存在,而且在互联网保险市场上的混乱程度更加严重,保险消费者合法的法定权利依然得不到充分的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的合同权益被侵害和剥夺的情况依然存在,毫无改观。可以说,目前航意险经营中的乱象已经偏离了你会对保险业依法合规经营的基本要求。

2009年,我向你会申请公开航意险经营收入与理赔额度的有关信息。你会在给我的信息公开回复中承认,2004年至2006年全国航意险共收取保险费6.6亿元,支付赔款仅仅为1140多万元。


巨大的收入与赔付差额,使得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代理公司对航意险垄断利润的追求从未有任何的放松,即使互联网保险渠道的开拓亦未使这一特有的经营模式发生任何改变,甚至更加严重。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在航意险市场上一方面获得者高额垄断利润;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又不惜以牺牲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方式进行经营,这无论是在法律层面,还是从商业道德层面均是说不通的。

你会,作为保险业法定监管机关,既肩负着对保险业经营行为的监管,又肩负着对广大保险消费者利益给与保护的法定职责。面对航意险如此乱象和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现实,你会应当认真反省并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行使法定监管义务,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航意险市场的经营秩序。

航意险违规经营及侵害保险消费者典型例子如下:

12013123,在由委托人购买的北京飞往鄂尔多斯的国航机票时,在建议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委托人竟然可以为建议人购买一份由人民人寿保险公司承保的航意险,航意险保险单中被保险人签字竟然也可以由与建议人没有任何保险利益的人代为签字。


220131210,在成都出差的建议人由其助理通过春秋航空的官网购买了一张成都飞往石家庄9C8986航班的飞机票。在赶往飞机场的路上,建议人发现飞机票上显示存在一份金额为20元的航空意外险保险费支出。助理解释说航意险是和机票“捆绑”销售的,不买航意险就不能购买机票。春秋航空公司作为兼业代理人强制航空旅客购买航意险的“霸王”行为显然是违反自愿原则的。即便如此,在机票上也根本没有体现出是由哪家保险公司承保,保险金额是多少,保险期间的起止,保险责任范围是哪些。


在机场,在春秋航空公司的办公地点,其工作人员亦无法告知建议人航意险是由哪家保险公司承保,保险金额是多少,保险责任范围。在建议人要求春秋航空提供保险单和保险条款,要求指定受益人,并要求春秋航空提供保单邮寄服务后,春秋航空竟然无法满足建议人任何一项有法律依据的要求。


2010年,建议人亲自参与到伊春“8.24空难”保险理赔工作,新华人寿高达460万元保额保单发布存在迟延超过24小时情况。媒体在报道此事时曾提到存在多方“斡旋”的问题。同时,亦存在身故被保险人父母年事已高,家属需要短时间隐瞒被保险人死亡事实而导致的“理赔难”的问题。

发生建议人身上的上述案例,非常典型的反映出航意险存在强制投保、无法满足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要求、无法获得保险单及承保公司信息、被保险人家属无法获得保险信息的现状。


同时,建议人认为,你会有义务通过监管政策的制定,有效引导保险公司通过保险经营向社会传递科学的风险概念、科学的保险消费习惯。航意险作为极短期保险,与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保险消费者应该建立长期保险、全面保险的消费理念是背道而驰的,航意险这种保障范围极窄、保障时间极短的保险存在,也易强化普通百姓侥幸心理,不利于保险业长期健康发展和百姓对自身风险全面的分散和转嫁。

综上所述,中国保监会在长达十几年的时间里,多次下发规范航意险的规范性文件,对于规范航意险经营作出制度上的努力,但这一市场还是混乱如初的现实再次表明有关制度执行存在束之高阁和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你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特提出上述建议,望采纳。

此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建议人:李滨

                                         2014313



相关专题: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信息

 
 
     打印本页
 


版权所有:保险消费者权益网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 保险专业律师
电话:13304665866 E-mail:[email protected] 执业证号:W0120001112975
,,,,,,,,,,,,,,,,,,,,,,,,,,,,,,,,,,,,,, 李滨律师承接全国范围内保险类诉讼及非诉讼案件 ( 主要工作地点:北京 哈尔滨 )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转载使用 所摘文章不代表本网站观点
页面执行时间:156.250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