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李滨律师 | 经典案例 | 本律师案例 | 案例进行时 | 媒体采访 | 保险法律法规 | 本站宗旨 | 咨询李滨 | 保险公司 | 联系我们
*欢迎光临发新留言咨询首页:精华:排行:修改密码:站长管理

标题:请公正公平的对待保险业 苗苗
回复 邮箱 QQ 主页

通过对本网站的了解,我发现大部分的案例都是保险公司拒赔的。我想问一问笔者全国保户骗保的案例也是很多的,为什么不发表一些呢?我国保险业还不是很发达这是每个人都承认的事实,一个发展中的行业是应该给它一段时间叫他完善的,不是所有的保险纠纷案错都在保险公司,国人的素质我想大家也是知道的,保险并不是一福利机构,它也是要生存和发展的,保险理赔案例很多,也有很多是很快就理赔了,提前理赔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我希望网站能多发表一些保险业好的一面,不要给保户一种保险不可信的印像。我国保险业也正在不断的学习完善自己,希望人们能给这样一个
朝阳行业多一些关心、多一些理解、多一些支持,使它快速的、健康的发展起来。
    我们不应该用国外保险公司的理赔还要求国内的保险公司,就像我们不能用外国人的素质来要求国人一样,国外的保障体系要比国内健全多了,我们应该根据中国的国情,中国的实际情况来对待保险业。
   网站只是一味的要求保险公司要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那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就可以视而不见了吗?我想目前最重要的是提高国人对保险的认知,国家的一切管理以及我国入世对保险业是一个很大的冲击,保险公司正在为了能营得更多的客户而不断的改近自己,希望能给它时间,一个坏孩子学好还要时间呢,何况是这样一个庞大的行业呢?保险赔付的案例我想要比拒赔的案例多的多,不是也有很多家庭因为得到理赔款而能很好的生活吗?不是也有很多人对保险公司非常满意吗?请全面的了解保险,请不要因为一个公司、一个案例就否定保险业的一切。
    我看到了本网站的宗旨,希望网站不要总是强调保险公司的过错,而使保户对保险失去信心。如果网站再这样下去,不但不会使保险和广大消费者达成共识,共同发展,只会使中国的保险业陷入困境。最后希望网站能从提高国人的保险知识方面多做些努力。

返回列表[ 发表时间:2004-8-5 16:36:55 ] IP:保密

编辑管理 返上


标题:回复:请公正公平的对待保险业 李滨律师
回复 邮箱 QQ 主页

感谢苗苗,言之中肯又言之有物。时间关系,随后再谈

返回列表 [ 发表时间:2004-8-5 20:46:03 ] IP:保密

编辑管理 返上


标题:回复:请公正公平的对待保险业 李滨律师
回复 邮箱 QQ 主页

本网站的宗旨是:以诉讼或非诉讼的方式,在充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前提下,提高广大保险消费者对保险这一最先进的分散和化解风险的制度的认知

和认可程度;引导保险消费者科学消费;让底收入者因为拥有保险保障而不至于因

意外和疾病而致贫;让高收入者因保险保障而维持稳定的生活水平;让保险更深地

介入社会经济领域;让保险进入千家万户;建立保险消费者同保险业交流的平台。

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和规范发展。

     

返回列表 [ 发表时间:2004-8-5 20:56:01 ] IP:保密

编辑管理 返上


标题:回复:请公正公平的对待保险业 苗苗
回复 邮箱 QQ 主页

李滨老师您好,我并不是批评网站,也很支持有这样一个网站,只是我希望网站在提高保户的保险知识,保护保户的消费权益的同时,能够公平的把保险公司的一切表现出来,这样才能使更多的人了解保险,其实您有没有想过能够打到法庭上的案件有几宗能是反应保险好的呢?内行的人看了明白怎么回事,外行的看来还不是觉得保险不可信,我想如果网站真的想达到自己的宗旨和目标,就应该把保险业的一切都表现出来。
  李滨老师我觉得你对保险业可能是存在一点偏见,因为那些理赔很顺利的案件是不会传到您的手里的,其实拒赔的案件只占保险赔案中的百分之几,还是很少的。
   谢谢李滨老师能建一个这样的网站,我会一直支持。

返回列表 [ 发表时间:2004-8-8 10:56:33 ] IP:保密

编辑管理 返上


标题:回复:请公正公平的对待保险业 李滨律师
回复 邮箱 QQ 主页

苗苗:好!

    我对保险业一直心存感恩之情,因为我就是保险业的受益者,保险的好出我是有切身的体会。

    如此好的一项成熟的制度,为什么在我国没有得到人们的一致认同?相反,保险业却是社会评价不高的几个行业之一。

    任何一个关心保险业健康发展的人都不会不思考这个现实问题。

    为什么连保险业自己也承认:保险业的欺诈和误导一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但是目前并没有恒理想的解决办法,以至于有的公司在尝试保险代理人制度的改革。

     在这几年的诉讼中,我也同一些保险公司的中上层人士有过很好的接触,谈话中他们也都表现出对诚信的强烈的渴望。但现实中却是市场份额的压力、业绩的压力、保险代理人获得起码的维持其留存的收入的压力。。。。。。。等等。保险行业的自律仅仅靠保险业自己的自律来实现是不现实的。

                                                  回复(一)

返回列表 [ 发表时间:2004-8-9 21:07:26 ] IP:保密

编辑管理 返上


标题:回复:请公正公平的对待保险业 苗苗
回复 邮箱 QQ 主页

哎,其实我们知道保险业的问题出现在哪里,可是就中国这样一个国家,和目前这个制度,保险业想发展得和国外的一样也是很难的,无论什么事情,只要涉及到自身的利益就什么都不一样了。
业务员为了自己的利益当然是最大限度的隐瞒公司和保户。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如果真的什么都诚信了,那我们的工作将是多么的轻松呀!
李滨老师,我觉得您还是没有太理解我的意思,我只是希望网站也能够发表一些保险好的案例给大家,叫大家不要对保险失去信心。毕竟了解保险的人太少了,而且我觉得现在国人对保险已经有了一些改观了,只要我们不断的努力,一切都会好起来的。

返回列表 [ 发表时间:2004-8-10 16:34:31 ] IP:保密

编辑管理 返上


标题:回复:请公正公平的对待保险业 李滨律师
回复 邮箱 QQ 主页

你的建议很好,我也由此想法。建网之初我就为达到上述目的,在我的网站上预留出了空间。

    在“保险公司”这个子目录中我就是要放一些保险公司的理赔案例、保险公司的产品介绍、保险常识介绍、投保指示灯等内容。

    我现在网上的内容大部分都是我所代理的保险诉讼案例以及我接受媒体采访的文章,这些内容因为有双方的激烈的争论,从中读者可以了解双方的观点,这种观点的交锋可以传达一些能够引起普通保险消费者注意保险知识。这部分原创作品因为是近水楼台所以就先放到网上了。

    我也希望方一些保险业的文章,但是由于这部分内容媒体报道的不多,有一些报道因著作权的原因不便转载。

    当然,我是非常欢迎有业内人士的原创文章发表在我的网上。

返回列表 [ 发表时间:2004-8-10 21:14:28 ] IP:保密

编辑管理 返上


标题:回复:请公正公平的对待保险业 李滨律师
回复 邮箱 QQ 主页

我的这些诉讼案例其实也会给保险消费者传达一个潜在的信息,保险是好的,虽然目前保险业由不成熟的一面,可能会做出一些错误的理赔,但是司法是公正的,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会得到维护的。

返回列表 [ 发表时间:2004-8-10 21:32:37 ] IP:保密

编辑管理 返上


标题:回复:请公正公平的对待保险业 苗苗
回复 邮箱 QQ 主页

我想您一定也猜到我是保险业内人士,如果您需要的话我很乐意尽我所能提供一些您想要的东西。不过我这个人比较笨,要您说得清楚一些才行。
谢谢您这么关心保险业,我愿意和您一起努力。我想改变保险业在人们心目中的印像是需要做出很大的努力的,您一个人的力量是不够的,我愿意加入这个队伍当中。

返回列表 [ 发表时间:2004-8-11 10:46:22 ] IP:保密

编辑管理 返上


标题:回复:请公正公平的对待保险业 李滨律师
回复 邮箱 QQ 主页

感谢苗苗!

    保险业的发展是包括保险消费者在内的我们所期望的,我们也会是这种发展的受益者。

    保险消费者权益网欢迎一切与保险有关且有利于提高人们保险保险意识的文章、案例、事件、故事、观点等等的作品。

    很高兴能够和苗苗及其他业内人士并肩行进在为了实现共同的目标的大路上。

    若方面的话请作一下自我介绍,留一个联系的方式,可以放到我的邮箱中。

返回列表 [ 发表时间:2004-8-11 17:30:53 ] IP:保密

编辑管理 返上


标题:回复:请公正公平的对待保险业 苗苗
回复 邮箱 QQ 主页

是不是每一个我想发表的案例都要经过审核才能上传达呀?我这个人的文笔不行,可能写的不太好,也有可能不是您想要的,还望指教。

返回列表 [ 发表时间:2004-8-12 9:22:50 ] IP:保密

编辑管理 返上


标题:回复:请公正公平的对待保险业 苗苗
回复 邮箱 QQ 主页

我看了你们的那个酒店老板持枪意外走火致死的案件,我认为那个案子是不应该赔的,因为依据近因原则,非法持枪是意个走火的直接原因,如果没有持枪,何来意外走火呢?如果没有意外走火,何来死亡呢?所以死亡的近因应该是非法持枪!致于是不是犯罪,虽然没有法院的判决但并不能说他没有违法呀?如果公司赔付那不是等于支持违法行为?我有点不太理解。

返回列表 [ 发表时间:2004-8-12 11:33:55 ] IP:保密

编辑管理 返上


标题:回复:请公正公平的对待保险业 苗苗
回复 邮箱 QQ 主页

那个因为“小三阳拒赔的案件我也看了,我的观点是法院的判决是对的,因为那里保险公司的投保单上所列如实告知内容中“肝炎、肝炎带原”是不包括“小三阳”的,小三阳只是证明他是已肝病霉携带者,并不能认定为肝炎,肝炎是指活动期,肝炎带原也是肝炎,并不包括“小三阳”。这是公司投保单制定的问题,只能说平安公司制定投保单的人根本不懂医,没有做出专业的询问,保户可以不告知。

返回列表 [ 发表时间:2004-8-12 11:42:02 ] IP:保密

编辑管理 返上


标题:回复:请公正公平的对待保险业 李滨律师
回复 邮箱 QQ 主页

新安例要审核一下。苗苗不要过谦,有想法了可以写成文章供大家分享。

平安百万拒赔案我个人认为平安是要赔的,近因原则目前为止并未被保险法确定为保险理赔的一个原则,违法行为保险公司并不是不保,如:针对机动车的各种保险险种,交通事故中,懂事违法交通法规的行为,保险公司也会赔的。

因为代理案件的原因,过多的观点恕我不便多说,结案是我们在详细交换意见。我对胜诉充满信心,如果没有法外因素介入的话。


那个因为“小三阳拒赔的案件”,我是同意你的观点的。

返回列表 [ 发表时间:2004-8-12 19:09:10 ] IP:保密

编辑管理 返上


标题:回复:请公正公平的对待保险业 苗苗
回复 邮箱 QQ 主页

李滨老师,我觉得“非法持枪”和“无照驾驶”应该是可以比较的吧,我只是把自己的观点表达一下,对于无照驾驶保险公司也是不予理赔的。如果有机会我想请您做一下保险公司的律师,也许您的观点会有所不同。尊重您的意思,我们先不讨论这个案例了,等结案了,再向您好好请教。祝您成功。

返回列表 [ 发表时间:2004-8-13 8:35:37 ] IP:保密

编辑管理 返上


标题:回复:请公正公平的对待保险业 苗苗
回复 邮箱 QQ 主页

保险法是没有把近因原则列入,但这也是保险公司理赔时掌握的原则之一。
我想问一下李滨老师,您认为“猝死”是不是属于“意外”的范畴呢?
有这个一个案例,一个人投保了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可是在一次意外中他摔断了腿住进医院,在住院的过程中突发心梗死亡了。您说这个案例保险公司应该不应该赔呢?

返回列表 [ 发表时间:2004-8-13 8:41:41 ] IP:保密

编辑管理 返上


标题:回复:请公正公平的对待保险业 李滨律师
回复 邮箱 QQ 主页

“猝死”是结果,导致“猝死”是有原因的。是否应该理赔要看导致死亡的原因。

返回列表 [ 发表时间:2004-8-13 9:15:28 ] IP:保密

编辑管理 返上


标题:回复:请公正公平的对待保险业 苗苗
回复 邮箱 QQ 主页

猝死是指由于心脏原因意外地引起的猝然死亡。意外是指突发的、外来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伤害

返回列表 [ 发表时间:2004-8-14 9:21:37 ] IP:保密

编辑管理 返上


标题:回复:请公正公平的对待保险业 李滨律师
回复 邮箱 QQ 主页

若不考虑近因原则,应该属非意外。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返回列表 [ 发表时间:2004-8-14 11:20:17 ] IP:保密

编辑管理 返上


标题:回复:请公正公平的对待保险业 苗苗
回复 邮箱 QQ 主页

我觉得您对近因原则的理解和我的理解不太一样很想请教您是怎么理解的?

返回列表 [ 发表时间:2004-8-16 14:54:20 ] IP:保密

编辑管理 返上


标题:回复:请公正公平的对待保险业 李滨律师
回复 邮箱 QQ 主页

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的一个基本原则,他的概念教科书中的表述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由多种原因,且个个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尚未中断的情况下,对标的损失的发生起支配作用的直接促成结果的或一直有效的原因。

    但是我国保险法、海商法都未将近因原则是理赔的原则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导致实践中标准的不一,矛盾层出不穷。

    近因原则比较复杂,有一因的、多因的、多因的不同顺序的等等。在此谨就问题中的具体情况来表明观点。

   “猝死”是结果,导致“猝死”是有原因的。这种原因我认为可能有两种,一是疾病,二可能是意外。若是因意外引发的“猝死”则近因为意外,反之,则不属于意外。

   百万拒赔案中,持枪并不会必然导致以外走火,持枪只是走火的一个条件。所以,百万拒赔案中,持枪并不是走获得近因。


返回列表 [ 发表时间:2004-8-16 22:08:44 ] IP:保密

编辑管理 返上


标题:回复:请公正公平的对待保险业 苗苗
回复 邮箱 QQ 主页

李滨老师,不知您的那个案子结了吗?

返回列表 [ 发表时间:2004-9-6 13:17:45 ] IP:保密

编辑管理 返上


标题:回复:请公正公平的对待保险业 李滨律师
回复 邮箱 QQ 主页

    有许多关心此案的朋友也多次向我打听该案的进展。

    我和他们说此案目前所处的状态是:决战前的巷战阶段!

    到本月的十九日就是本案的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一周年。

    令人感到无法理解的是,受益人至今还未得到平安保险公司的书面的理赔决定!

    我无法理解平安哈分公司目前的真正意图。

    因为我们没有将平安的理赔的结论以及支持其理赔结论的观点以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其直接的后果就是,我方无法就理赔的问题进行诉讼。所有的东西都是口头的!

    同时,在理赔时,当初的代理人又成为受益人的理赔的代理人(双方代理),并将我方的保险合同的原件、交费收据原件等等交到保险公司,现在我方从证据法的角度来讲,没有任何法律认可的证据来证明我方同平安保险公司存在保险合同关系。

    不得已,我方只的提起返还之诉,同时要求平安保险公司给付书面的理赔决定。

    诉讼中,平安保险公司又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并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案。其理由竟然是,保险代理人市平安保险公司的员工(我们都知道业务员是代理人身份,不是保险公司的职工,是独立的主体,但是,平安就是这样主张的)。并且,一审法院支持了平安保险公司的观点,将该案移交道平安保险公司所在地的区级人民法院。

    为了获得公平的司法环境,我方提出了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平安保险公司的管辖异议。发回原受诉法院审理。

    今天我接到了,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此案将在十四日开庭审理。

     真不知平安是如何想的!

     晕!

     

返回列表 [ 发表时间:2004-9-6 22:45:32 ] IP:保密

编辑管理 返上


标题:回复:请公正公平的对待保险业 李滨律师
回复 邮箱 QQ 主页

平安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案,并且一审法院支持了其观点。

我方为获得公平的司法环境,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了平安保险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发回原受诉法院审理。

返回列表 [ 发表时间:2004-9-6 22:51:36 ] IP:保密

编辑管理 返上


标题:回复:请公正公平的对待保险业 过客
回复 邮箱 QQ 主页

平安该给理赔就理赔,不赔就不赔。

平安台能绕藤了,看来还是不想培,又没有理由。

返回列表 [ 发表时间:2004-9-7 17:01:15 ] IP:保密

编辑管理 返上


标题:回复:请公正公平的对待保险业 苗苗
回复 邮箱 QQ 主页

我觉得平安公司的做法真是叫人无法理解,我么大个公司这么点小事都没法面对,无论是赔与不赔怎么也应该给一个交代呀,而且现在客户要求诉讼法律,那就从容面对嘛,干吗躲躲藏藏的呀,真是不是一个大公司应该有的样子。其实我一直对平安还是比较认可的,觉得他们的服务挺好的,可是这几个案子叫我失望了。也许是哈尔滨的保险业有些问题,我们公司在哈尔滨也不是很好,哎,不知道这些人都在想什么,如果逃避可以解决问题,那还有什么事会发生呢?

哎,我真的不知道应该说什么才好。

返回列表 [ 发表时间:2004-9-11 8:43:52 ] IP:保密

编辑管理 返上


标题:回复:请公正公平的对待保险业 荔枝
回复 邮箱 QQ 主页

李滨老师:
  您好!我是一名中国人寿的保险代理人,拜读了几篇案例后,心情很沉重,中国保险业是一个朝阳事业,许多保险制度正在不断的改进完善,期间,您所代理的这些保险官司的背后,不能不让我们代理人忧虑,保险条款的专业性,业务员本身的素质等情况,迫在眉睫,应该严格管理代理人队伍,宁缺毋滥.

返回列表 [ 发表时间:2004-10-13 20:20:37 ] IP:保密

编辑管理 返上


标题:回复:请公正公平的对待保险业 李滨律师
回复 邮箱 QQ 主页

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的主导,其实是掌握在保险业的手里的。

保险业应该用自己的诚信经营来去的保险消费者的认同和信赖。

保险业的任何不诚信的行为受伤最重的还是保险业本身。

我想,有包括你在内的有责任感的保险人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希望。

返回列表 [ 发表时间:2004-10-13 21:59:40 ] IP:保密

编辑管理 返上


您 可 以 在 此 直 接 回 复 当 前 主 题
发 言 标 题: *40 个字符之内)
发  表  人: *(名字10 个字符之内)
密 码:
电 子 邮 件:
  Q Q  :
主 页 地 址:
选 择 表 情:
Ubb标签: 粗体斜体下划线居中超级连接Email连接图片Flash图片Shockwave文件realplay视频文件Media Player视频文件QuickTime视频文件编号引用目录飞行字移动字发光字阴影字
  字体: 字体大小 颜色:
   





您发表言论时请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违反,后果由您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
谢谢合作!!

          (Ctrl+Enter提交)

版权所有:
声明:您在本网站发表的言论仅代表您个人的观点,与本网站的立场无关。
李滨律师 执业证号:080023110137 电话:13304665866 传真:0451-86225505
黑龙江省高盛律师事务所 保险专业律师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2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