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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百万被拒赔,平安公司能认定犯罪? 愤怒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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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非法持枪、意外死亡,百万元保险金被拒赔


———保险公司能认定“犯罪”? 

    法制日报哈尔滨4月22日电(记者郭毅马也原)哈尔滨一家大酒店老板王某在自家装修时,口袋里的手枪不慎失落走火,打死了自己。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拖延七个月不予做出理赔决定,而且以该人系“故意犯罪”拒绝赔付近百万元的理赔款,昨日被受益人(王某的长女)告上法庭。
  据王某的妻子介绍,她与王某有两个女儿。2002年5月29日,王某作为投保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其长女为身故受益人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签订了“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合同。该合同第二条第一项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该公司将依据合同的约定给付受益人身故保险金。
  2003年9月19日晚23时许,王某正在自家酒店进行装修,周围的人只听到一声巨响,王某应声倒下。
  事发第二天一早,死者的家人电话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到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后将王某家人手上的保险合同、缴费单据等一并带走。业务员承诺,该公司会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决定。但在后来的几个月内一直没有消息。
  2004年2月18日,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的理赔部人员通知王某妻子到公司谈谈。在该公司,王某的妻子被告知,该公司已经拿到了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警大案二队的调查结论,王某系非法持枪。
  4月19日,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再次通知王某的妻子到公司谈理赔的事。王某的妻子与她聘请的律师来到保险公司,理赔部的盛经理说,该公司已经决定拒赔。但是《理赔决定》还要由总公司审批,还不能交给她;她提出索要保单和缴费票据,盛经理称,保险公司可以考虑王家的实际情况,如果王家同意和解,保险公司可以退还王家一部分保金;保单和单据等需直接交给受益人。王家人当即拒绝了这种和解。第三天她带着自己的女儿再次到保险公司,等了一上午,也没有取到保单和票据。当日,王家就在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起诉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做出理赔决定,并告知原告理赔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合同及缴费收据原件。
  4月22日上午,记者与王家人一起来到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在四楼的理赔部,该公司的理赔员告知王家人:他们还是拿不到《理赔决定》和单据。该公司是依据《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接保险条款》做出不予理赔决定的。在王家人手中,记者看到了吴所说的条款:“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费也不予以豁免”的情形中第2条为“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黑龙江省高盛律师事务所李滨律师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本案中,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在事发后的七个月后仍没有作出《理赔决定》是说不过去的。当事人对该公司的承诺已完全丧失了信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王某是否构成犯罪,不是保险公司能认定的,也不是公安机关能认定的,也不是其它任何人或部门,而是人民法院。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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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回复:百万被拒赔,平安公司能认定犯罪? 被彩票骗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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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的为了拒赔而拒赔?谁能告诉我平安人寿保险公司还能走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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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回复:百万被拒赔,平安公司能认定犯罪? 诚信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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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保险公司细说拒赔理由黑龙江法学界仍有质疑之声

 ■《保险公司能认定“犯罪”?》后续报道 

  本报记者郭毅马也原

  本报于4月23日以《保险公司能认定“犯罪”?》为题,报道了已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的哈尔滨一家大酒店老板王某在自家装修时,口袋里的手枪不慎失落走火,打死了自己。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该人系“故意犯罪”拒绝赔付近百万元的理赔款,被受益人告上法庭。
  5月9日,平安保险哈尔滨分公司向受益人出示了书面《人身险理赔通知单》,决定拒赔,拒赔理由为“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但同时决定退还投保人部分保费,合计人民币5527.89元。
  平安保险哈尔滨市分公司总经理张春平、总经理助理黄海舟及该公司法律顾问牟善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细说了平安保险的拒赔理由。
  张总经理说,对于这种情况,保险法有明确的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不在理赔范围。中国保监会也于1999年对类似案件下发一个“批复”:如果人活着,则由法院来判断;如果人死亡了,则要依据事实由保险公司做出判断。如果当事人不同意保险公司的判断,则通过到人民法院诉讼,由法院做出裁决。
  该公司法律顾问牟善智律师认为,刑法上的非法持有枪支犯罪是一种行为犯罪,哈尔滨市南岗公安分局已认定了王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如果他不非法持有枪支,就不会造成他的死亡;王某的死亡正是他非法持有枪支造成的,是王某可以预见的,所以不属于保险理赔的范围。他还给记者读了中国保监会1999年下发的《关于保险条款中有关违法犯罪行为作为除外责任含义的批复》中的第四条:“对于犯罪行为,如果当事人尚生存,则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来决定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当事人已经死亡,无法对其进行审判,则应理解为事实上明显已构成犯罪行为。”据此,牟善智律师认为,站在保险公司的立场上看,此案拒赔的依据就是保险法第66条。对于这一条,应当理解为既包括人民法院认定的,也包括行为人在故意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导致自身的伤残或者死亡。中国保监会的这一“批复”应当做为处理此案的依据,是对保险法的补充。保险法中的第66条加上中国保监会的“批复”,已经比较完备了。
  黑龙江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副教授张恩学认为,保险公司是企业,而非公权力部门。如果将中国保监会的“批复”中“应理解为事实上明显已构成犯罪行为”理解为一种授权,那么中国保监会不能因为人死了,就将司法机关对“犯罪”的认定权转移给保险公司这样的企业,这是没有任何道理的。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王元庆认为,中国保监会作为行政机关,无权对刑法和保险法中犯罪的概念进行解释和补充,它所下发的“批复”也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王元庆副所长认为,就在保监会的“批复”中,还有一条与此案关系非常密切的条款,“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或故意犯罪行为构成除外责任或责任免除,除保险合同有明确的约定外,应理解为被保险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应具有因果关系。”王某的身故是多因一果的情况。判断保险事故只能按照引起结果的最接近、最直接的原因来确定,也就是近因原则。王某持有枪支只是导致其身故的一个条件,而不是直接原因;“平安保险”所依据的免赔条款,从目的性看,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故意制造理赔事故。在本案中,被保险人持枪是故意的,而死亡后果决不是其所追求的。直接原因是枪支走火。以被保险人非法持枪为由拒赔只是一方的抗辩理由,而不是事实理由。我国法律主张原因和结果的关系,而不是条件和结果的关系。
  张恩学副教授认为,就合同关系讲,如果合同解释发生分歧时,对这种典型的格式合同,应做出不利于提供合同一方的解释,也就是做出有利于格式合同适用者一方。
  在采访中,记者从保险公司了解到,类似的法律问题已经发生很多了。保险公司将理赔分为白(明确该理赔的)、黑(保险诈骗的)和灰色(发生争议的)。他们也认为,如果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于保险法中所指犯罪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司法解释,此类问题就会迎刃而解;而黑龙江省龙电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亚兰则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非经人民法院判决,任何机关都无权认定一个人有罪。所以如果要对保险法第66条作新的司法解释,如何逾越与刑事诉讼法发生冲突的障碍也是问题。在讨论中,法学界人士普遍认为,这一案件的发生,说明我国保险法与刑事法律衔接出现了漏洞。“平安保险”提供合同的免赔条款是完全照搬保险法的条款。“犯罪”不可能在行为人死亡后被法定机关认定,而保险法中的“犯罪”又必须与刑事法律上的“犯罪”相衔接。这就产生了漏洞;在保险法尚无这方面的解释时,这一衔接上的漏洞完全可以在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中弥补。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将中国保监会的“解释”作为合同附件,则可以弥补;但是“平安保险”的合同却没能弥补,这就是产生此案纠纷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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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回复:百万被拒赔,平安公司能认定犯罪? “平安”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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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哈尔滨5月12日电 老板非法持枪意外身亡理赔案,当事的另一方——平安保险哈尔滨分公司有关人士日前接受了记者采访,并细说了平安保险的拒赔理由。 

  法制日报于4月23日以《保险公司能认定“犯罪”?》为题,报道了已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的哈尔滨一家大酒店老板王某在自家装修时,口袋里的手枪不慎失落走火,打死了自已。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拖延七个月不予做出理赔决定,而且以该人系“故意犯罪”拒绝赔付近百万元的理赔款,被受益人告上法庭。 

  9日,平安保险哈尔滨分公司向受益人出示了其做出的书面《人身险理赔通知单》,决定拒赔,拒赔理由为“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但同时决定退还投保人部分保费,主险及附加险合计退还保费5,527.89元。 

  平安保险哈尔滨市分公司总经理张春平、总经理助理黄海舟及该公司法律顾问牟善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细说了平安保险的拒赔理由。 

    同一颗枪会有两种性质 

  张春平说,此案争议的焦点是故意犯罪还是意外身故。如果此人非法持枪,在投保二年后用此枪自杀,保险公司会赔付保险金;如果非法持枪时在街上被车撞了,也该赔;王某如果当初持着这把枪触电而死也会获赔……而王某却是由于这把枪走火导致身故则不予理赔。因为自杀的方法不必是合法的,所以非法持枪自杀而死的可以得到赔付。虽然王某的死是意外的,但不能将这种情况归到保险业务中意外死亡的范畴要求理赔。该公司的总经理助理黄海舟补充说,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责任是在合法的、至少在道德范围上合法的才予理赔。例如一个投保人无驾照而驾车导致死亡,是不赔的。此案拒赔与无照驾车肇事死亡的拒赔是一样道理。 

  黑龙江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副教授张恩学认为,上述一颗非法的枪支,无论的自杀还是意外,都改变不了这颗枪的性质;非法持枪自杀的行为不能排除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有意对保险公司的权益侵犯的可能;而非法持枪意外走火致死则完全排除了这一可能。如果涉嫌故意侵权都能得到理赔,那么意外走火致死就更应得到理赔。无论从什么法学理论都得不出保险公司的结论;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王元庆认为,对非法持枪自杀和非法持枪意外走火致其死亡的认定的法理依据应当是一样的,如果非法持枪被认定为犯罪,那么无论自杀还是意外致死都是不能改变这一行为的性质是犯罪;如果非法持枪自杀能得到理赔,那么意外走火致死就更应当得到理赔;  

    谁来解释法律缺位 

   张总经理说,对于这种情况,《保险法》有明确的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不在理赔范围。中国保监会也于1999年对类似案件下发一个解释:如果人活着,则由法院来判断;如果人死亡了,则要依据事实由保险公司做出判断。如果当事人不同意保险公司的判断,则通过到人民法院诉讼,由法院做出裁决。 

  该公司法律顾问牟善智给记者读了中国保监会1999年下发的《关于保险条款中有关违法犯罪行为作为除外责任含义的批复》中的第四条:“对于犯罪行为,如果当事人尚生存,则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来决定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当事人已经死亡,无法对其进行审判,则应理解为事实上明显已构成犯罪行为”。 据此牟善智律师认为,站在保险公司的立场上看,此案拒赔的依据就是《保险法》第67条,对于这一条,应当理解为既包括人民法院认定的,也包括行为人在故意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导致自身的伤残或者死亡。中国保监会的这一《解释》应当做为处理此案的依据,是对《保险法》的补充。《保险法》中的第67条加上中国保监会的《解释》,已经比较完备了。 

  张恩学副教授认为,保险公司是企业,而非公权利部门。如果将中国保监会的《解释》中“应理解为事实上明显已构成犯罪行为”理解为一种授权,那么中国保监会不能因为人死了,就将司法机关对“犯罪”的认定权转移给保险公司这样的企业,这是没有任何道理的;王元庆副所长认为,中国保监会作为行政机关,无权对《刑法》和《保险法》中犯罪的概念进行解释和补充,它所下发的《解释》也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近因原则”诸多解 

  平安保险张春平总经理认为,此案拒赔而自杀获赔的理由是基于保险的近因原则。牟善智律认为,刑法上的非法持有枪支犯罪是一种行为犯,哈尔滨市南岗公安分局认定了王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就可以认定他的行为系犯罪行为。如果他不非法持有枪支,就不会造成他的死亡;王某的死亡正是他非法持有枪支造成的,是王某可以预见的,所以不属于保险理赔的范围。保险中的意外和老百姓所说的意外是有界限的,而老百姓一般分不清。非法持枪自杀和意外走火的行为性质是不一样的,所以理赔结果也不是一样的,这种情况不适用近因原则。 

  王元庆副所长认为,就在保监会的《解释》中,还有一条与此案关系非常密切的条款,“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或故意犯罪行为构成除外责任或责任免除,除保险合同有明确的约定外,应理解为被保险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应具有因果关系。”王某的身故是多因一果的情况。判断保险事故只能按照引起结果的最接近、最直接的原因来确定,也就是近因原则。王某持有枪支只是导致其身故的一个条件,而不是直接原因;“平安保险”所依据的免赔条款,从目的性看,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故意制造理赔事故。在本案中,被保险人持枪是故意的,而死亡后果决不是其所追求的。直接原因是枪支走火。以被保险人非法持枪为由拒赔只是一方的抗辩理由,而不是事实理由。我国法律主张原因和结果的关系,而不是条件和结果的关系;对非法持枪自杀和非法持枪意外走火致其死亡的认定的法理依据应当是一样的,如果非法持枪被认定为犯罪,那么无论自杀还是意外致死都是不能改变这一行为的性质是犯罪;如果非法持枪自杀能得到理赔,那么意外走火致死就更应当得到理赔;张恩学副教授认为,就合同关系讲,如果合同解释发生分歧时,对这种典型的格式合同,应做出不利于提供合同一方的解释,也就是做出有利于格式合同适用者一方的解释。平安保险的说辞,无非是作出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解释;黑龙江省朗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周岘认为,保险合同中所说犯罪指向的不是类似非法持有枪支这种犯罪,而是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出险的犯罪。非法持有枪支是侵害公共管理秩序的犯罪,而本案的直接原因是枪支意外走火,是意外事件,不是犯罪后果。保险公司据此拒赔没有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启凡律师事务所主任姜启凡认为,在国际上普遍被认可的是最相密切联系原则,我们处理案件是依结果论。此案中导致死亡结果的是意外,如果保险公司要拒赔,就要找到非意外理由,非法持枪是发生意外的理由,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找了一个理由之外的理由,也就是拒赔理由的理由,这在法学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  

  在采访中,记者从保险公司了解到,类似的法律问题已经发生很多了。保险公司将理赔分为白(明确该理赔的)、黑(保险诈骗的)和灰色(发生争议的)。他们也认为,如果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于《保险法》中所指犯罪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做出司法,那么此类问题就会迎刃而解;而黑龙江省龙电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亚兰则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又明确规定,非经人民法院判决,任何机关都无权认定一个人有罪。所以如果要对《保险法》第67条做新的司法解释,如何逾越与《刑事诉讼法》发生冲突的障碍也是问题。在讨论中,法学界人士普遍认为,这一案件的发生,说明我国《保险法》与刑事法律衔接出现了漏洞。“平安保险”提供合同的免赔条款是完全照搬《保险法》的条款。“犯罪”不可能在行为人死亡后被法定机关认定,而《保险法》中的“犯罪”又必须与刑事法律上的“犯罪”相衔接。这就产生了漏洞;在《保险法》尚无这方面的解释时,其实这一衔接上的漏洞完全可以在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中弥补。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将中国保监会的《解释》做为合同附件,则可以弥补;但是“平安保险”的合同却没能弥补,这就是产生此案纠纷的原因。 

  保险公司要拒赔,还是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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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回复:百万被拒赔,平安公司能认定犯罪? 据*哈尔滨日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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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枪支走火,投保人丧命。
            保险公司拿《保险法》拒赔,受益人拿《刑事讼诉法》反驳———一枪打出大问号: 
              

                                            百万保险该不该赔 

  哈报记者 戴刚 叶勇
  
     2002;年5月9日,我市市民王某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购买了“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在这之后王某又陆续向平安人寿购买不同的保险,其总保额达到95.3万元。2003年9月王某在自家酒店装修时,口袋里的手枪不慎走火,打死了自己。谁也没想到,这一枪打出一场官司:百万保险该不该赔?近日,王某保险的受益人(王某的长女)将平安人寿告上法庭。

  近百万保险金引出的官司

  据王某的妻子介绍,她与王某有两个女儿。2002年5月29日,王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其长女为身故受益人同平安人寿签订了“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合同。2003年9月19日晚23时许,王某组织人在自家酒店进行装修,周围的人只听到一声巨响,王某应声倒下。

  事发第二天一早,死者的家人电话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后,王某家人将手上的保险合同、缴费单据等交给了该公司的业务员。业务员承诺,该公司会在几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决定。但在后来的几个月内一直没有消息。

  2004年2月18日,平安人寿的理赔部人员通知王某妻子到公司谈谈。在该公司,王某的妻子被告知,该公司已经拿到了南岗公安分局刑警队的调查结论,王某涉嫌非法持枪。

  4月18日,平安人寿工作人员再次通知王某的妻子到公司谈理赔的事。王某的妻子与她聘请的律师来到保险公司,平安人寿的工作人员以口头形式通知王某的家人 ,该公司已经决定拒赔。但是书面的《理赔决定》还需要等总公司的手续办理完后才能交给她。她提出索要保单和缴费票据,平安人寿的工作人员回答,保单和单据等材料需直接交给受益人。王某妻子当即拒绝和解。第三天她带着女儿再次到保险公司,等了一上午,也没有取到保单和票据。随即,王某保险的受益人(其长女)就向道里区人民法院起诉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做出理赔决定。

  平安人寿:细说拒赔理由

  说起这宗保险,平安人寿的总经理助理黄海舟说,保险公司对每一起拒赔案件都十分慎重,王某生前涉嫌非法持枪,所以他们依据保险合同中的第三条“责任免除”中第2项规定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作出拒赔决定的。

  平安人寿的法律顾问牟善志律师认为,刑法上的非法持有枪支犯罪是一种行为犯罪,南岗公安分局已认定了王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如果王某不非法持有枪支,就不会造成他的死亡;王某的死亡正是他非法持有枪支所造成的,是王某可以预见的,不符合意外伤害不可预见的特征。

  牟善志律师称,《保险法》第67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中国保监会在1999年下发的《关于保险条款中有关违法犯罪行为作为除外责任含义的批复》中的第4条中明确规定:“对于犯罪行为,如果当事人尚生存,则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来决定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当事人已经死亡,无法对其进行审判,则应理解为事实上明显已构成犯罪行为”。牟善志律师认为,此案拒赔的依据就是《保险法》第67条,对于这一条,应当理解为既包括人民法院认定的,也包括行为人在故意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导致自身的伤残或者死亡。

  代理律师:王某应属意外死亡

  受益人的代理律师黑龙江省高盛律师事务所李滨认为,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某是手枪的所有人。而持枪也并不必然导致死亡的结果。本案中被保险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不是因为持枪,而是因为意外原因导致手枪的击发而造成死亡,因此王某的死亡是因不可预见的事故导致的。李滨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王某是否构成犯罪,不是保险公司能认定的,也不是公安机关能认定的,而应由人民法院认定,可现在人民法院并没有判决王某有罪。王某死亡的原因既非犯罪又非拒捕,又无证据证明其有自伤的故意,所以保险公司的拒赔是没有依据的。

  李滨律师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本案中,平安人寿哈尔滨分公司在王某家人向其报案后至今半年多,仍没有拿到书面的《理赔决定》是说不过去的,受益人对该公司的承诺已完全丧失了信任。

  不该发生的纠纷案

  黑龙江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王元庆认为,就这起案件来说双方的观点都存在着一定的道理。在《刑事诉讼法》中第12条明确规定,非经人民法院判决,任何机关都无权认定一个人有罪。所以如果要对《保险法》第67条做新的司法解释,如何逾越与《刑事诉讼法》发生冲突的障碍也是问题。这一案件的发生,说明我国《保险法》与刑事法律衔接出现了漏洞。“平安保险”提供合同的免赔条款是完全照搬《保险法》的条款。“犯罪”不可能在行为人死亡后被法定机关认定,而《保险法》中的“犯罪”又必须与刑事法律上的“犯罪”相衔接。这就产生了漏洞;在《保险法》尚无这方面的解释时,其实这一衔接上的漏洞完全可以在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中弥补。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将中国保监会的《解释》做为合同附件,则可以弥补;但是“平安保险”的合同却没能弥补,这就是产生此案纠纷的原因。

  一方索赔,一方拒赔,你拿《刑事诉讼法》,他拿《保险法》,双方各执一词。如何裁决,还待法院审理。本报将与读者共同关注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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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回复:百万被拒赔,平安公司能认定犯罪? 业内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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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羊城晚报报道,中国人寿巨额保险给付,私营企业主死后身价585万!


   不知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对此有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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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回复:百万被拒赔,平安公司能认定犯罪?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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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太气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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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回复:百万被拒赔,平安公司能认定犯罪? 平不了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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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 安 保 险 拒 赔 百 万 保 险 金

 

    腰缠万贯的酒店老板,买下了百万元的保险后意外身亡,家人在理赔时不但遭到了拒赔,而且还被保险公司认定为“故意犯罪”,无奈之下,家人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老板买下百万保险
    一朝不慎意外身亡 

    据王某的妻子介绍,她与王某有两个女儿。2002年5月29日,王某作为投保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其长女为身故受益人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签订了“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合同。该合同第二条第一项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该公司将依据合同的约定给付受益人身故保险金。2003年9月19日晚23时许,王某组织人在自家酒店进行装修,在弯腰查看电机的时候?熏周围的人只听到一声巨响,王某应声倒下。当时在场的人以为他是被电击致死。后经公安机关鉴定是枪伤致死。

    事发第二天一早,死者的家人电话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到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后将王某家人手上的保险合同、缴费单据等一并带走。业务员承诺,该公司会在规定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决定。但在后来的几个月内一直没有消息。

    今年年初,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的理赔部人员通知王某妻子到公司谈谈?熏王某的妻子被告知,该公司已经拿到了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警大案二队的调查结论,王某系非法持枪。

    保险公司拒不赔付
    认定投保人犯罪

    4月19日,平安人寿通知王某的妻子到公司谈理赔的事。王某的妻子来到保险公司,理赔部的经理说,该公司已经决定拒赔。但是《理赔决定》还要由总公司审批,还不能交给她。王妻提出索要保单和缴费票据原件。经理称,保险公司可以考虑王家的实际情况,如果王家同意和解,保险公司可以退还王家所交的一部分保险费;保单和单据原件等需直接交给受益人。王家人当即拒绝了这种和解。王家人难以接受保险公司以故意犯罪进行拒赔。王家称坚决要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的妻子说:“这不仅仅是赔偿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要维护死者的名誉不受侵害。”
 
    4月21日,王妻带着自己的女儿再次到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返还保险代理人拿走的保险合同正本及收据原件。等了一上午,也没有取到保单和票据。该公司的理赔员告知王家人,该公司是依据《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接保险条款》的约定作出不予理赔决定的。

    至此,王家人对平安保险公司已经彻底失望,他们认为只有拿起法律武器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于是王家人在当日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及其保险代理人起诉到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做出理赔决定,并返还保险合同正本及收据原件。
 
    对此,黑龙江省高盛律师事务所保险专业律师李滨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收到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应当及时(一般在30日内)作出核定。本案中,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在事故发生七个月后仍没有作出《理赔决定》是说不过去的。

    5月9日,平安人寿终于向受益人出示了书面《人身险理赔通知单》,决定拒赔,拒赔理由为“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但同时决定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合计人民币5527.89元。有意思的是,在保险公司给王家人看过这份所谓的《人身险理赔通知单》后,立即将该通知单收回,且至今也没有给受益人。

    对于拒赔理由,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负责人的说法是,对于这种情况,保险法有明确的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不在理赔范围。中国保监会也于1999年对类似案件下发一个“批复”:如果人活着,则由法院来判断;如果人死亡了,则要依据事实由保险公司做出判断。如果当事人不同意保险公司的判断,则通过到人民法院诉讼,由法院做出裁决。此案争议的焦点是故意犯罪还是意外身故。如果此人非法持枪,在投保二年后用此枪自杀,保险公司会赔付保险金;如果非法持枪时在街上被车撞了,也该赔;王某如果当初持着这把枪触电而死也会获赔……因为自杀的方法不必是合法的,所以非法持枪自杀而死的可以得到赔付。而王某却是由于这把枪走火导致身故的则不予理赔。虽然王某的死是意外的,但不能将这种情况归到保险业务中意外死亡的范畴要求理赔。
 
    业界人士高度重视
    法律专家众说纷纭

    省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王元庆认为,对非法持枪自杀和非法持枪意外走火致其死亡的认定的法理依据应当是一样的,如果非法持枪被认定为犯罪,那么无论自杀还是意外致死都是不能改变这一行为的性质是犯罪;如果非法持枪自杀能得到理赔,那么意外走火致死就更应当得到理赔。

    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副教授张恩学认为,保险公司是企业,而非权力部门。如果将中国保监会的“批复”中“应理解为事实上明显已构成犯罪行为”理解为一种授权,那么中国保监会不能因为人死了,就将司法机关对“犯罪”的认定权转移给保险公司这样的企业,这是没有任何道理的。省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王元庆认为,中国保监会作为行政机关,无权对刑法和保险法中犯罪的概念进行解释和补充,它所下发的“批复”也不能作为法律依据。在本案中,被保险人持枪是故意的,而死亡后果决不是其所追求的。直接原因是枪支走火。以被保险人非法持枪为由拒赔只是一方的抗辩理由,而不是事实理由。我国法律主张原因和结果的关系,而不是条件和结果的关系。 

   受益人的代理律师省高盛律师事务所保险专业律师李滨认为,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某是手枪的所有人。而持枪也并不必然导致死亡的结果。本案中被保险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不是因为持枪,而是因为意外原因导致手枪的击发而造成死亡,因此王某的死亡是因不可预见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王某是否构成犯罪,不是保险公司能认定的,也不是公安机关能认定的,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够认定。可现在人民法院并没有判决王某有罪。所以保险公司的拒赔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是站不住脚的。

    百万保险到底该不该赔?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作者:马也原 本报记者 谭婷
  来源:黑龙江工人报   200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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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回复:百万被拒赔,平安公司能认定犯罪? liuxun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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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水平太低了,不非法持枪,如何会有意外枪击死亡,
没有判犯罪,不等于就是没有犯罪行为,只是法院为了减少诉讼成本而结案的。
如果这种保险公司都无法拒付,可能加入国内黑社会的都有保险保障了。也许黑社会从此会“合法”的受益。

返回列表 [ 发表时间:2004-6-28 12:40:15 ] IP: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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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回复:百万被拒赔,平安公司能认定犯罪? liuxun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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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某是手枪的所有人。而持枪也并不必然导致死亡的结果。本案中被保险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不是因为持枪,而是因为意外原因导致手枪的击发而造成死亡,因此王某的死亡是因不可预见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王某是否构成犯罪,不是保险公司能认定的,也不是公安机关能认定的,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够认定。可现在人民法院并没有判决王某有罪。所以保险公司的拒赔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是站不住脚的。
没有证据证明是枪的所有人,那枪在王某的包里,按常例就应该是他的或暂时属于他的,应该请他方举证:枪不是他所有!难道是飞到他包里的?可笑!
持枪也并不必然导致死亡的结果,但保险公司是以事实的犯罪行为拒付的。假如黑社会双方报复寻仇,双方都有枪击,一方被杀,买有保险,法院因死亡没有判决一方犯罪,那也应该受益了。这种例子太多了,这样都无法拒付的话,对整个社会的良俗和道德是背道而驰的,是鼓励违法!鼓励犯罪!看!你违法还可以有保险保障!请辩论的律师多想想。
中国有些律师真是黑白颠倒,青红不分,一味与客护为谋,目的就是想多收点诉讼费。

返回列表 [ 发表时间:2004-6-28 12:56:16 ] IP: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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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回复:百万被拒赔,平安公司能认定犯罪? liuxun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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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法院没有判决犯罪,难道律师就可以否认:非法持枪就不是一个犯罪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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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回复:百万被拒赔,平安公司能认定犯罪? 李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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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人非经人民法院审判并判决,

     都不能认为是罪犯。

     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返回列表 [ 发表时间:2004-6-29 19:22:00 ] IP: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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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回复:百万被拒赔,平安公司能认定犯罪? liuxun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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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只能说明是教条主义了。
而且这种教条主义必将在司法实践中被抛弃。
没有判决不等于说明不能用知识对此种行为进行判定,
我们所有的法律难道不是在实践中认识到并总结成理论的?
法律再大,不能违背公俗、良知、诚信。
这种都赢了的话,
只能说明律师抓住了法律的漏洞。

返回列表 [ 发表时间:2004-6-30 13:08:14 ] IP: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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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回复:百万被拒赔,平安公司能认定犯罪? 李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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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xunrong :好!

    本网欢迎你参加讨论,也欢迎你能常来聊聊。

    就本案而言我个人认为不存在法律漏洞的问题,而是是否存在合同漏洞的问

题。

    因为“任何人非经人民法院审判并判决, 都不能认为是罪犯“。这一刑法

原则在双方订立合同前就已存在,平安保险公司在制定合同时,应该知道存在行

为人死亡后,人民法院不会进行追诉的情况是可能存在的,那么,作为格式合同

提供方的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其公司中的高级法律人才完全有时间和条件将本案

这种情况通过合同的免责条款的形式进行约定,以避免纷争的发生。事实上平安

人寿保险公司早1999年就早已意识到这个问题了,并曾向保监会进行了咨询,保

监会也已给与了答复(该答复本网上有)。然而。。。。。。。。。

    如果说合同有漏洞的话,其过错也在平安人寿保险公司。那么,平安人寿保

险公司就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给与当事人理赔,从这个角度说,这也是最

大成诚信原则对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的要求。


另外,

所谓教条,法律上称为程序。

目前法律界越来越认识到程序的重要了。

比如,马加爵案。马加爵罪不容赦,但是我们不能在人民法院判决前就认为他犯

了杀人罪;也不能在公安机关就把它的生命给剥夺了,虽然我们都坚信这只是时

间问题,而且这种剥夺是还社会和受害者及其家属的一个公道。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

    

返回列表 [ 发表时间:2004-6-30 15:55:13 ] IP: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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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回复:百万被拒赔,平安公司能认定犯罪? burche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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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李律师你研究的很透彻,作为你所说的,“任何人非经人民法院审判并判决, 都不能认为是罪犯“。既然法律是人制定的,但是在实践中,已经认识到这种原则有错,特别是行为人死亡就不判决,那说明我们国家法律制定有缺陷,既然可以制定也就可以修改,从个案就可以申请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此句不专业,但是合理的),此种情况行特例判决。否则对国家的司法信任会产生消极的影响,我承认有可能公司输,但是最终输掉的是对整个社会的公俗、良知、道德准则,是与社会道德行为背道而驰的,是鼓励违法!鼓励犯罪!
诚然马案没有经过法院判决就不能认定犯罪,但是可以推定犯罪的。

返回列表 [ 发表时间:2004-7-8 20:00:55 ] IP: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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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回复:百万被拒赔,平安公司能认定犯罪? 李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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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的成文法,无论是有缺陷也好,还是有这样和那样的不足,修改和完善

是有一个过程的,而在此之前我们是应该有变通的方法的。

    比如本案,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在合同中通过免责条款来解决这个问

题,但是我们遗憾的看到了今天的案件的发生。

    真不知道平安的法务人员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

    这个案子我个人认为,平安还是要赔的,如果没有非法律因素介入的话。

返回列表 [ 发表时间:2004-7-8 21:24:35 ] IP: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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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回复:百万被拒赔,平安公司能认定犯罪? chen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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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滨律师,不管你是如何认为,但现实的确如此:保险犯罪正成快速增长的趋势,追究根源就是高额保险金带给想不劳而获者的启示!当然更不要说是想让保险公司付帐的一种逆选择行为!。
  你要相信一句话:保险公司不惜赔,但也绝不滥赔。因为我们要维护更多客户的利益!
  所以我想给你进一言:不要把保险官司中的客户都当作是弱者。

返回列表 [ 发表时间:2004-7-8 22:02:20 ] IP: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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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回复:百万被拒赔,平安公司能认定犯罪? 李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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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还是很赞同你的观点的。

    保险诈骗犯罪一直是伴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而发展的。近年来,我国保险诈骗

也呈上升趋势,为了获取不当利益,有丈夫杀死妻子的;儿子杀死母亲的;前一

段时间不是有个女的为了获取保险金,杀死其雇佣的与其很像的小保姆;等等。

    其实,我们应该将普通的保险纠纷和保险诈骗犯罪区分开来。


    比如,被保险人被代签名的问题,董保险知识的人都知道这是与保险诈骗犯

罪是没有一点关系的。但是保险业因此而拒赔的案子不在少数。


    现实中,确实有保险消费者逆选择的案例,特别是在农村和小城镇,没病的

不买保险,有病的才买保险,可是有些保险代理人为了拉保费,明知是这样还是

承保。

    保险公司的理赔原则我是了解的,该赔得一定要赔,不该赔得一分也不能

陪。

    在保险诉讼中保险消费者不一定是弱者的观点,我也是同意的。


    特别是我的当事人,个个都是强者,因为我们的背后是法律,是国家机器。

在法律面前,违法的主体在法律面前简直是太渺小了,太弱了。

    我从来不认为我国保险业有很强的实力。与同业相比,我国保险业的实有资

本刚刚突破一万亿元大关,这个数字只相当保险业发达国家一家中型保险公司的

资本金;与其他行业相比我国保险业介入社会生活的水平也太低,几次大的灾害

事故保险赔款少得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以至于当地政府不得不动用纳税人的钱。


    从保险公司的业务来看,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的投连险问题;利差损的问题;

车贷险全线退出的问题;房贷险不公平利率的问题;等等。都说明我国保险业对

自己的风险评估也是存在经验不足的问题。

    实务中,看一下保险公司的招聘广告,核保核赔只招有医学背景的,似乎

法律在理赔中不中要似的,而目前大部分保险合同纠纷不是医学问题,而是法

律问题。

    在诉讼中,保险又是弱的,弱的只剩下什么都不承认的态度了。而这又是与

保险业所要求的诚信相违背的。我都跟着着急。

    认为保险公司很强的往往是保险公司自己的职工。


    看看平安的这个理赔案,受益人到现在也未拿到平安依法应该给付的理赔决

定,你说平安是强是弱?

返回列表 [ 发表时间:2004-7-10 0:37:04 ] IP: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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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回复:百万被拒赔,平安公司能认定犯罪? chen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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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真的是点到保险公司的软肋了,针对保险公司的用人原则我在保网的保险热谈中已灌水,文章叫“保险公司的高管人员看过来”写明了我的担忧。对于你所说的专业问题也是我所认同的。在两核工作中,尤其是理赔岗位更需要的是精通法律知识的人才,而两个岗位只要懂得一些医学知识既可,不一定非要学医的出生,更多的在于经验的积累。所以现在的保险公司在用人上真的是走入了一个误区!
  连你们非保险公司的人员都看出了问题,真的我不知道那些高管人员是怎么想的?我真为保险业的现状担忧!

返回列表 [ 发表时间:2004-7-10 9:08:12 ] IP: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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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回复:百万被拒赔,平安公司能认定犯罪? chen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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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刚到圈中人保险论坛走了一圈,才发现原来你也要涉足我们圈内人的网站,欢迎你走入我们的保险同仁的专业网。

返回列表 [ 发表时间:2004-7-10 9:41:51 ] IP: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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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回复:百万被拒赔,平安公司能认定犯罪? 李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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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哈,

    我也是圈中人!

    因为,保险是属于你的,也是属于我的,但终究是属于保险消费者的。

返回列表 [ 发表时间:2004-7-10 23:13:04 ] IP: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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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回复:百万被拒赔,平安公司能认定犯罪? 李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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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到了你的文章了,感到你是挺有个性的人。

    其实保险业大部分是半路出家的,纵观各高校,原来有保险专业的寥寥无几,有保险专业的招生也不多,大部分保险业的中坚是通过后天的艰苦学习和努力后才成为各保险公司的中坚的。

    前保监会主席马永伟就公开承认,自己是半路出家,且在刚出家时,对有些保险单中的专业条款都看不董。

    现在保险业确实存在唯学历的问题。高学历,高薪酬,没有高水平的人,占据着关键的岗位,常常给保险公司闯出点祸来。我就遇见一位理赔部的经理,使我惊讶的是其竟然不懂业务。

    晕!

返回列表 [ 发表时间:2004-7-11 15:43:56 ] IP: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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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回复:百万被拒赔,平安公司能认定犯罪? 陈福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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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法制 >> 经济法苑#

(福建龙岩)强行分部违行规,保险公司遭起诉 
作者: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陈福莲    


    本报讯  2004;年5月10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法院受理一起保险代理合同纠纷案。原告魏战文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将分离出去的“火炬部”和“上杭郊县”两部划归原告负责的东升营业部,并支付原告保险代理费38640.57元。
    原告诉称,1998年2月,原告应聘进入被告公司做保险营销员,同年8月1日,原告领取了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成为被告公司的保险代理人。1999年1月,原告晋升为被告公司东升营业部经理。2000年7月1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强行将达不到《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晋升营业部条件的“火炬部”从东升营业部中分离出去。2003年7月1日,被告又强行将不符合《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晋升营业部条件的“上杭郊县”从原告的直接育成部“火炬部”中分离出去。
    原告认为,被告两次强行分部使原告根据《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应领取的保险代理费减少了38640.57元,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http://www.bjthp.com/nlist.asp?types=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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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回复:百万被拒赔,平安公司能认定犯罪? 看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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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此案今天开庭?

返回列表 [ 发表时间:2004-9-14 12:23:30 ] IP: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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