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律师,你好。我是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我想咨询的问题是:保险公司有权 没收我们的客户经营权吗?我们这里的人寿公司现在规定,所有的险种的第四期 及以后或第六期及以后的续期保费全部由收展部来管理和收费,不再让业务员自 己去收,说是为了让业务员能腾出更多的时间来做新单。过去的规定是第四期及 以后或第六期及以后的佣金是1.5%。我们的老总说公司现在上市了,公司的经营 成本过高,为了降低成本,增加赢利。所以取消业务员的后期的续保佣金。业务 员的意见很大。我个人认为保险公司这样做是不对的,有侵权行为。我认为,业 务员是公司的个人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没有劳务关系,只有代理关系,即卖一份 保单公司给一笔手续费(即佣金)。在保单的售前,我们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 钱去开发客户,投入也是不小的。保单成交后,售后服务也是有投入的。在收取 续期保费时,能增进我们和保户的感情,从而开发出新的保单。而现在这样做, 将减少了我们和客户交往的机会,疏远了和他们的关系。他们剥夺了我们的权 利。李律师,我的观点对吗?他们侵权了吗?盼望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