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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保险公司有权没收我们的客户经营权吗? 阿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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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你好。我是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我想咨询的问题是:保险公司有权

没收我们的客户经营权吗?我们这里的人寿公司现在规定,所有的险种的第四期

及以后或第六期及以后的续期保费全部由收展部来管理和收费,不再让业务员自

己去收,说是为了让业务员能腾出更多的时间来做新单。过去的规定是第四期及

以后或第六期及以后的佣金是1.5%。我们的老总说公司现在上市了,公司的经营

成本过高,为了降低成本,增加赢利。所以取消业务员的后期的续保佣金。业务

员的意见很大。我个人认为保险公司这样做是不对的,有侵权行为。我认为,业

务员是公司的个人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没有劳务关系,只有代理关系,即卖一份

保单公司给一笔手续费(即佣金)。在保单的售前,我们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

钱去开发客户,投入也是不小的。保单成交后,售后服务也是有投入的。在收取

续期保费时,能增进我们和保户的感情,从而开发出新的保单。而现在这样做,

将减少了我们和客户交往的机会,疏远了和他们的关系。他们剥夺了我们的权

利。李律师,我的观点对吗?他们侵权了吗?盼望回复。

返回列表[ 发表时间:2004-9-22 21:26:35 ] IP: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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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回复:保险公司有权没收我们的客户经营权吗? 李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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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同保险公司之间是合同关系,代理人同保险公司之间对投保人缴费的

收取及佣金的提取比例都是合同的一部分,任何一方都无权非经对方合意而单方

面变更合同。

    保险公司在未同保险代理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合同为变更的情况下,单

方变更合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

    大家都知道,在我国现阶段,在普通百姓的保险意识不高的情况下,保险产

品的销售主要是依靠保险代理人(包括兼业代理人)的辛勤的劳动,代理人的劳

动应当得到保险公司的认可和尊重,代理人的利益应该得到保护。

     阿卫的观点是对的,保险公司是一位月的形式变相的侵犯保险代理人的财产权,同时保险公司也是在剥夺保险带人通过辛勤劳动而建立起来的人际关系网,剥夺代理人潜在的收入来源。从这一个角度来说,保险公司是在通保险代理人进行非公平的竞争。

返回列表 [ 发表时间:2004-9-23 12:16:40 ] IP: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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