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03年10月1日在太平人寿保险公司购买“太平无忧”重大疾病险及附加住院险。04年2月份查出患有宫颈癌,住院同时通知了保险公司。04年6月份出院后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我在03年7月正常体检时做过B超及B超显示有宫颈炎未在保险时如实告知为理由拒赔,请问保险公司这么做有道理吗?
一方面,从客观的角度讲,以上的事实是典型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导致的保险公司拒赔案,保险公司依此理由来拒赔是有道理的。
另一方面,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客观事实不见得是法律事实,若诉讼的话不见得没希望。
详细告知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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