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师: 您好!我是一位保险业务员(高级业务主任),我有一个问题想咨询您,若能在百忙中给予解答,我非常感谢! 事情是这样的,我有一个客户在投保时未如实告之其之前有过住院的经历,现在因该病死亡了。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时故意不履行如实告之,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如果是过失未如实告之,保险公司虽不负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我想咨询的是什么叫故意未如实告之和过失未如实告之,也就是说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这两者之间的区别的?最好能举例说明。如果能得到您的回答,我将非常荣幸,并将积极宣传您的网站,谢谢!
故意和过失的区别主要就在于主观上是否是明知的,在客观上未告知是否是明知高之后保险公司不会承保,如果不是这样,就是过失。
不过对于本案的思路不要局限在拿回所教的保险费,应该探讨一下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你最好能让受益人来咨询。
李律师: 您好! 目前我家人突发大病,经治疗己出院。但保险公司以主诉四年前发现病因,在二年前投保时没告知而拒保。主诉记录不对,怎么打这个官司?您能代理吗?我是吉林省松原市人,能告诉您的联系电话吗?我电话:04388971316 把电话号码发到我邮箱也行,我给您打电话。 较急,请在百忙中帮助。谢谢!
我的电话是:13304665866
今天下午,你打进我的电话了,当时因为在参加一个活动,没有接起来。
不要着急,应该赔的。
你没留下你邮箱地址,还是你给我回电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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