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来确实是难,保险理赔难! 此案许多网友一直关注,包括业内的一些人士,都想看一下人民法院是如何来看待这一问题的,但是遗憾的是此案至今还没有进入真正的诉讼程序! 首先,受益人至今未拿到平安公司的理赔决定; 其次,平安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以代理理赔的名义将受益人手中的保险合同原件、交费收据原件“拿到手”,并交给平安公司,这一行为的直接后果是,若直接提起诉讼,我方将没有任何证据来证明我方同平安保险公司存在保险合同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我方不得不首先提起诉讼平安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要求平安保险公司作出书面的理赔决定;给付保险合同的原件、交费收据原件。 我方在保险代理人所在地的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平安保险公司提出了管辖异议,要求该案由平安哈分公司的所在地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平安哈分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是:保险代理人市平安公司的工作人员,其收回受益人手中的保险合同原件、交费收据原件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谁都知道保险代理人同保险公司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是两个独立的主体,保险代理人的行为不可能是职务行为!)保险纠纷应该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认同了平安公司的观点!(有点好笑,) 因为我方认为,平安哈分公司的大量的一被告身份的案件都是由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为了获得相对公正的司法环境我方坚持要在同样有管辖权的赫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 为此,我方提出了上诉。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应该由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了该案。我方一审败诉! 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平安保险公司作出书面的理赔决定,并说明作出理赔决定的理由。 平安公司当庭给付我方没有明确说明具体拒赔理由的理赔决定(只说拒赔理由是合同的免责条款,而免责条款一共有十几项!)我方拒绝接受。 法院判决,说我方拒绝接受平安哈分公司的理赔决定。(作为受益人要求平安哈分公司说明具体的拒赔决定我想是不过分的,平安公司也应该给受益人一个能够站的注脚的理由吧?然而法院不支持我方的请求!) 我方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给付保险合同的原件、交费收据原件。 我发认为最为合同主体的双方,平安公司同我方一样也至少一份合同;我方交费后平安公司也会有交费收据,在此情况下,收取我方保险合同及交费收据原件是没有道理的。该行为的直接后果是我方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保险合同关系。 平安保险公司的观点是:一、理赔时收回保险合同原件、交费收据原件是保险业也是平安保险公司的惯例;二、保险合同和交费收据是有价证卷! 平安保险公司的上述观点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然而,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中对此没给出任何说明,原话是:平安保险公司的行为有理。(不知是什么理?) 此案的一审判决我方对判决结果是不同意的,但是这个本不应该提起的诉讼达到了我方的诉讼目的即:确立被保险人同平安保险公司的合同关系。 我方已决定不上诉。 直接要求平安保险公司给付百万保险金的诉讼即将开始。 愿我们的司法能够公正,否责,该赔不赔的话,投保人不就沦落成保险公司的定期取款机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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