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律师: 您好,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能给予我满意的答复! 我母亲入的是10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两个月前被一农用三轮车撞伤,去医院治疗共花费近4000元,发票都在我们手中,由于肇事方家境贫寒,只给我们支付了部分医疗费(700)由于都是熟人,当时我们也没有报警. 我以前曾学过保险法,记得财产保险是单面赔偿,保险人有代位追偿权,而人身保险却是双面赔偿,保险人不能以第三者赔偿为由拒赔,所以我事先打电话到人寿理赔中心咨询,他们也说像这种情况是只要有医院的正规发票就可以按标准赔偿,但我去理赔时,他们了解到肇事方已经赔了我们部分医疗费,非要我们找肇事方写个证明,证明已赔偿我母亲700元钱,又改说赔差额什么的,对怎么赔偿理陪人员含糊其辞,我向他们要份赔偿标准,他们说没必要,他们有他们的制度,该怎么赔偿是一定的. 我觉得理陪人员解释前后矛盾,请问按照我国最新的保险法,像我母亲这种情况到底应该怎么赔呢,还有发票是两家医院的,因为出院后又去复查,拿药,请问这两家医院的医疗费是不是都具有同样的效力呢,是否都能得到赔偿呢? 再次感谢李律师,祝愿李律师新年快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