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去年购了一辆由绍兴市铃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奥德赛”的电动车,使用说明书注明“浙江省质量信得过产品”,可我去做牌照,车管所说我不能做,车不合格。但现在规定,电动车必须要做牌照,没有要罚款。我不知道怎么办/既然不能做牌照,为什么会允许生产这种车子,使我们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害。这个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呢?
首先,你要了解车管所说车不合格具体指的是哪方面不合格,其次,车管所不颁发
牌照的法律依据.获知上述信息后你就可以判断车管所不给你颁发牌照是否正确.
若车管所没依据,你可以告他行政不作为.
我想知道电动车要做牌照需要符合哪些标准,我所在的县诚还没有着方面的通知,他所需要的牌照是和摩托车一样的吗?那作为电动车可就失去了它的优势.
首先,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是非机动车。对于非机动车即那些非机动车需要登记,法律规定由非机动车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现行的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委员会核发的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时速最高为25公里,车重40公斤以内。
现实中的问题是非机动车摩托化倾向严重,时速、单车重量、外形尺寸、制动器、车铃、夜间反光装置、豆油摩托化的趋势。
我个人认为在那些非机动车需要登记,非机动车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做出规定前,可视为党地位要求非机动车进行登记,上路行驶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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