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李滨律师 | 经典案例 | 本律师案例 | 案例进行时 | 媒体采访 | 保险法律法规 | 本站宗旨 | 咨询李滨 | 保险公司 | 联系我们
      栏目导航 网站首页>>媒体采访>>保险
  发表日期:2005年3月24日   出处:《法制日报》    作者:郭毅 李丹   已经有264位读者读过此文
 
 

李滨律师能够打赢“平安公司”吗? 百万元保险拒赔案开庭

              

                                       “平安公司”百万元保险拒赔案开庭 


 本报记者郭毅李丹

  今日上午9时,曾在全国引起巨大轰动、发生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百万元保险拒赔案”在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来自黑龙江省法学界、保险业和众多新闻媒体的五十余人前来旁听,法庭上座无虚席。庭审中,原告、被告双方对保险法第67条的理解及保险理赔中因果关系等重大问题展开激烈辩论,交锋持续达3个多小时。


  此案源于四份保险合同。2002年5月至12月,哈尔滨天福燕京楼酒店老板王国廷在平安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投保了四份保险,分别是两份“平安鸿盛”终身寿险和两份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结险。四份保险涉及保险金额为95.34万元,身故受益人是王国廷20岁的长女王文宇。


  2003年9月19日22时许,王国廷带领装修工人在自家酒店装修,其间,有工人看到他的口袋内露出一只手枪的枪把。23时许,他在下蹲调电焊机时,突然一声枪响,王国廷应声倒下。在他身旁有一支手枪,王国廷在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4年1月18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认定,王国廷生前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但人已死亡,枪支来源不清。王国廷的死是其非法携带手枪走火,击中王国廷头部,致其死亡。平安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王国廷非法持枪系故意犯罪为由拒绝理赔。(本报曾于2004年4月23日以《保险公司能认定犯罪?》为题对此事进行了报道,在国内引起很大反响;同年5月13日又刊发了黑龙江省法律界知名人士的争议观点。)


  在与平安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多次协商不成后,王国廷的受益人于2004月4月22日向道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隔近一年,道里区人民法院于今日进行了庭审。


  原告认为,被保险人王国廷系意外死亡,属于诉争之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平安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应该依照法律及合同的约定及时作出理赔决定并给付保险金。然而,保险事故发生至今已一年有余,平安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虽经原告多次催告,却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保险金。该公司作为一个企业,却代司法机关认定被保险人是故意犯罪,来达到不给付原告保险金的目的,是侵权行为。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平安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给付95.34万元保险金及自2003年10月19日起至平安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实际给付保险金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法庭上,王国廷之死是否属于意外死亡成了双方辩论的焦点。原告的代理人李滨律师认为王国廷之死属于意外,是不争的事实。工人看到了枪把,不能认定就是王国廷持有手枪。枪来自何处,如果来自王国廷身上,又是如何到王国廷身上的都没有查清。公安机关的这份“情况说明”是在没有调查权的情况下出具的非法证据,属于传来证据,事实部分前后矛盾,没有经过法庭质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目前没有一个权威机关查清和认定王国廷是故意犯罪,所以以故意犯罪拒绝理赔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及保监会的有关文件规定,平安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如果要达到拒赔的目的,应该在民事法庭上举证证明被保险人存在符合非法持枪的证据,被保险人存在犯罪行为。但是平安保险公司除了上述的非法证据外,显然是没有其他合法证据。


  最后,法庭经调解协商未果,宣布将择日宣判。


  (本报哈尔滨3月23日电)



相关专题:

相关信息:
  平安人寿百万元拒赔案闭庭待判 依据是否合法成关键(3月24日)[283]
  核心证据之——平安人寿哈分公司拒赔百万元保险金的依据(3月24日)[288]
  平安百万拒赔案正式开庭(3月24日)[494]

相关评论:
 没有相关评论
 
  发表、查看更多关于该信息的评论   打印本页
 


版权所有:保险消费者权益网  
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保险专业律师
李滨律师 电话:13304665866 E-mail:[email protected]
传真:0451-86225505 执业证号:080023110137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75号 邮编:150090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转载使用 所摘文章不代表本网站观点


页面执行时间:281.250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