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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04年4月3日   出处:哈尔滨日报    作者:王浩   已经有13139位读者读过此文
 
 

《一场暴雨引发“骗保”风波》

受灾鞋城:保险公司拒不理赔还向警方报案保险公司:暴雨倾盆货物被淹还有工夫录像? 一场暴雨引发“骗保”风波 
 

    录像中员工正在清扫积水 
 
   本报记者王浩

   今年7月的一场大暴雨使庆安县新世纪广场遭受了重大损失,处于顶层的正大鞋城损失尤其惨重。一连4个多月过去了,正大鞋城的总经理栾任强一直都在为保险索赔一事奔波。然而,时至今日他非但没有得到一分钱赔付,反而还要背上“骗保”的罪名,要随时准备接受警方的调查。

  正大鞋城连遭暴雨突袭

  7月9日零时左右,黑龙江省庆安县发生特大暴雨,致使该县新世纪购物广场排水管道受压破损,位于顶层三楼营业面积达2700平方米的正大鞋城首先被淹,库房、货架上的鞋被雨水淋湿浸泡,损失严重。据正大鞋城总经理栾任强讲,今年4月,他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哈尔滨分公司)签订了以经营财产为标的,保险金额为102万元的个体商业定额综合保险合同主险及附加水渍险,并依约缴纳了6912元保险费。 出险后,人保哈尔滨分公司经现场勘察,根据受损鞋的数量及损失程度,双方最后商定赔付保险金8.4万元,正大鞋城的投保人在人保哈尔滨分公司工作人员出具的理赔收据上签字并加盖了财务公章。

  祸不单行,就在这笔保险赔付金尚未到位的情况下,新世纪购物广场又遭暴雨突袭。8月21日下午5时,绥化地区又连降暴雨,新世纪购物广场一楼至三楼多处排水管道发生破裂,正大鞋城再次被淹。记者从发生水灾的现场录像看,雨水不停地从天棚缝隙处和下水管道破裂处倾泻下来,整个正大鞋城地面全部被水淹没,员工们足堂着水积极抢险,货架上的鞋有的被浸泡在水里,有的被雨水打湿,有的被员工们转移到安全地带。据了解,这场暴雨使商场的两部电梯受损,一楼和二楼的日用品商场和服装商场也损失惨重。为此,商场产权方请来了庆安县公证处,针对水灾过后的该购物广场室内排水管道破裂漏水情况进行了“保全物证”等公证。公证内容包括排水管道破裂造成的损失情况记录及影碟一张、拍摄的照片17张。

  保险理赔双方起争议

  接到险情当晚和次日上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庆安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庆安县支公司)两次派人到正大鞋城勘察现场,对现场进行了拍照,但均没有清点受损鞋的数量。据人保庆安县支公司康经理讲:当时出现水灾后,我们就接到了哈分公司的指令,及时地出了现场,并将结果反馈给上级公司。发生灾情当晚,新世纪购物广场处于停电状态,灾情又比较严重,受损鞋无法清点,所以我们只对现场进行了拍照,然后通知人保哈尔滨分公司来处理。

  据正大鞋城总经理栾任强讲,当时正大鞋城共有3个库房近3000多双鞋不同程度受损。随后的两天,为避免更大损失,该鞋城对轻微受损的商品进行了晾晒擦拭后降价处理,把重度受损的近千双鞋转移到另一个库房等待保险公司最后认定。

  8月26日,人保哈尔滨分公司的工作人员来到正大鞋城,对库房中存放的近千双重度受损商品进行了排查。排查结果为8月21日出险后的受损鞋数量是408双,最后确定的理赔金额是3.9万元,加上第一次出险的8.4万元,保险公司共计应赔付正大鞋城12.3万元。

  对于保险公司的处理意见栾任强表示不能接受。他认为,第一次受损数额双方已经确认,应先行赔付,不能与第二次混在一起。至于第二次受灾,保险公司认定的数额与实际损失相差甚远。出险后,人保庆安县支公司虽然及时出了现场,但并未对受损物品进行清点。为此,鞋城停业两天等待上级保险公司的到来,可直到8月26日人保哈尔滨分公司工作人员才到了现场,但此时部分轻度受损鞋已降价出售或已晒干。栾任强要求保险公司将第一次受损的赔偿金先行赔付后再商讨第二次赔偿,而保险公司则坚持要求栾任强认可第二次3.9万元的赔偿数额,否则免谈。

  因涉嫌“骗保”警方介入

  随后,人保哈尔滨分公司以涉嫌“骗保”向警方报案。对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哈尔滨客户服务中心主任施鸣杭认为:正大鞋城在接连两次暴雨后,由于商场内的下水管道破裂,造成多处漏水,使其商品受损这是事实。但该鞋城报损商品数量为3213双鞋,与保险公司8月26日现场勘察的受损商品数量严重不符,鞋的价格也有水分。为弄清事实真相,保险公司要求鞋城提供受损商品的进货发票,可后来鞋城只是给我们提供了进货单,这些进货单多数出自哈市建设街鞋城。经保险公司调查,建设街鞋城自从开业以前从未卖过这种鞋,而且进价也偏高;接下来,保险公司又到了绥化地区的正大鞋城分店,以一款报价140元钱的鞋为标准,结果发现这款鞋在该店只卖50元钱。另外,该鞋城在发生险情时,应当全力以赴投入抢险工作,而他们却在搞录像、公证之类的事,明显是有计划性的行为。基于以上诸多疑点,保险公司有权怀疑正大鞋城存在“骗保”嫌疑。

  栾任强则认为保险公司以警方介入调查为借口不予理赔,是置被保险人利益于不顾,是一种侵权行为。为此,栾任强找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进行投诉,要求制止人保公司非法调查侵害被保险人商业信誉的行为。

  保险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投保人有骗保嫌疑?施鸣杭说,投保户提供的受损数量及金额与保险公司认定的出入很大,而且有主观故意,我们就认定其有骗保嫌疑;另外,水灾不同于其他灾情,越晚勘查受损程度应该越大。险情出现5天后,保险公司现场看到的却正好相反,所以有权认为对方有欺诈行为。

  苦等4个月理赔未果

  11月26日,记者拨通了哈尔滨市香坊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本案负责人的电话。据警方讲,目前该局已经受理了此案,正在初查阶段。正大鞋城是否购成诈骗罪,还有待调查。但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期并不影响保险公司正常理赔,二者并不矛盾。

  11月20日,哈尔滨保监会给栾任强作了答复书。他们认为,公司对怀疑有保险欺诈的案件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该办无权干涉;双方在查勘、定损和理赔等环节存在严重分歧,都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该办将发函督促公司尽快解决;依据《保险法》,对人保哈分公司的行为应通过诉讼、促裁等途径解决。

  据栾任强称,4个月过去了,被堆在库里的受损鞋不但过季难售,而且不少都已发霉变质,损失近13万元。可中保哈分公司不但不拿出最终的理赔决定,就连已确定的12.3万元也未兑现。据正大鞋城的代理律师,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3条规定,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应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正大鞋城第一次出险至今已有4个月了,保险公司亲自查看了现场并对鞋受损数量、程度进行了确认,也确定了赔偿金额,就应在10日内无条件履行给付义务;对于“正大”第二次出险,哈尔滨分公司没有及时到现场,应对后期引发的受损数量之争承担责任。据《保险法》第24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可人保哈分公司既不付赔偿,也不开具拒赔证明,让保险人苦苦等待4个月未有结果;在财产险中,投保人与保险人对受损数额意见不一致很正常,是一种民事行为,保险公司不能椐此就认定对方骗保,这是对投保人权益的严重侵害。保险公司以“警方没有结论前不予理赔”的说法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公安机关没有最后认定“正大”骗保事实成立前,双方仍是民事赔偿关系,保险公司应对自己认定的部分进行赔付。被保险人如不认可,可请求法院做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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