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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04年4月21日   出处:生活报    作者:张妍霞 王姝   已经有2142位读者读过此文
 
 

“按套售房”问问开发商

近日,记者对《“按套售房”,谁管它的公平》一文中三起案例中涉及的开发商进行了采访。

  黑龙江城镇开发公司:“使用面积没变”

  黑龙江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经理郭先生称,吴先生所购房屋是期房,双方签订的第一份合同标明该房使用面积130平方米,2400元/平方米,建筑系数1.48。房子交付使用时,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按套销售购房合同,合同中该房使用面积没变,总价格也没有变。因此,在这套房子的销售上,不论是最初的按米数计算,还是后来的按套销售,都不存在缺斤少两问题。

  吴先生代理人、律师李滨认为:这里是毛重和净重的问题,净重(使用面积)虽然没变,但毛重(建筑面积)却变了。

  管理部门批准的系数为1.401,可开发商执行的是1.48,造成建筑面积由产权证上的真实面积184.26平方米涨至交易时的192.4平方米,虚高了近8平方米,以使用面积没变为由拒退多收部分房款是立不住脚的。

  中房集团:“那是打折积压房”

  哈市中房集团法律纠纷负责人说,娄先生所购房屋系公司打折销售的积压房,娄购房前已看过房,当时还没有实行新的购房合同。娄和开发商还签了一份按套购房补充合同,接受了按套销售方式。房子的米数是由产权部门测量的,合同上标明米数是应产权部门要求,否则办不了产权证。该房是按套销售的,不存在按米数计价、短少米数问题。

  娄先生代理人李滨认为:标注面积是法律对商品房买卖的强制规定,不论任何原因,只要合同中对房屋面积进行了标注,就对交易双方都产生了约束力。购房人正是因为该房面积达到了自己的期望值,所以才肯购买,按套销售并不等于开发商可以逃脱“面积约束力”。

  “地下空间”:“我们找不着经理”

  23日,记者与地下空间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联系,接待人员让记者等待答复,可直至25日,仍未有回音。当日,记者来到该公司法律顾问王积武住处,对于一切问题均答“应该是吧”。王说早已不在该公司工作,打完与佟的官司公司就没再找他,而且案情也因为打的官司太多记不清了。

  可该公司值班人员却承认王积武仍是法律顾问,她让记者在接待室等待,自己到地下室(公司所在地)找经理,三分钟后,她上来说:“对不起,我们找不到经理。”

生活报 2002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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