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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04年5月18日   出处:新都市报    作者:冯光宇   已经有2505位读者读过此文
 
 

买房少了9平方米 消费者依法向开发商索赔

  耗尽积蓄在哈尔滨市买下一套商品房的娄先生发现,自己一直认为价格十分划算的家竟然凭空“丢失”了9平方米后,愤而诉诸法律。

  2001年7月7日,娄先生慕名来到中房集团开发的哈尔滨市和平小区售楼处看房。售楼员谭女士向其介绍了该小区19栋4号门市住宅。当时娄提出实地看房,被告之“房里还住着民工,无法打开房门。”第二天,售楼处工作人员带娄看了同一栋楼的2号、5号 未售出 门市,并称面积、格局与4号门市房完全相同。7月11日,娄与中房集团哈尔滨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注明该套住房建筑面积为70.4平方米。

  2001年8月30日,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派人测量了该房的使用面积,但并未将具体数字告之娄某。

  10月18日,娄从邻居口中无意得知,自己的房子小了一些。

  经过努力,娄从开发区房地分局档案室复印了产权证及8月30日测绘的图纸。令他震惊的是,开发区分局的测量结果是“建筑面积70.4平方米,使用面积41.85平方米”。而中房集团哈尔滨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的“解危、解困、经济实用住房结算单”上标注的使用面积却是47.25平方米,根据该房房屋系数1.49折算后,实际建筑面积只为62.35平方米,相差近9平方米。

  娄开始向和平小区售房处寻求解决的办法,但直到11月14日,售房处的负责人李某才同意派人去娄家重新测量面积。经实地测量,证实使用面积确为41平方米。

  在娄的坚持下,李某表示同意面积不足部分退款。因为开发方的一拖再拖,买下这套房子准备开店的娄某尽管桌椅等已筹备齐全,却无法开业。

  娄认为,中房集团应该全额退还多收的房价款,并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做出赔偿。

  中房和平小区售房处的负责人王某不肯接受这样的要求,他说:“房子是套售的,少了的面积退回房款就已经不错了,赔偿根本不可能。再说,房子的面积是以产权单位 哈尔滨房地产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测量的数据为准,责任在产权单位。”

  开发区房地分局房产交易科的郑风科长不同意开发商意见:“2001年8月30日实测后的使用面积没有告之房主,是一种‘规矩’,除非房主坚决要知道结果。”然而对于开发区分局实测的明确标注有建筑面积 70.4 和使用面积 41.85 数字的图纸中房屋系数高达1.68的数是怎么算出来的问题,郑的解释是:“测量单上的建筑面积一栏都是直接抄一下合同上的数字。”

  据负责此案的黑龙江省达明律师事务所的李滨律师介绍,被告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所售房屋的实际面积,但在订立合同时,故意隐瞒该事实,提供虚假的房屋面积,理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退还多收的房款,并按一倍标准赔偿购房人的损失。

新都市报 2002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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