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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04年5月13日   出处:法制日报    作者:郭毅马也原   已经有2625位读者读过此文
 
 

非法持枪 意外死亡 百万元保险金被拒赔

东北网哈尔滨5月12日电 哈尔滨一老板非法持枪,意外死亡。百万元保险金被拒赔。

    保险公司能认定“犯罪”?

  哈尔滨一家大酒店老板王某在自家装修时,口袋里的手枪不慎失落走火,打死了自已。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拖延七个月不予做出理赔决定,而且以该人系“故意犯罪”拒绝赔付近百万元的理赔款,4月22日被受益人告上法庭。

  据受益人的母亲介绍,他与王某有两个女儿。2002年05月29日,王某作为投保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其长女为身故受益人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签订了“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合同。该合同第二条第一项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该公司将依据合同的约定给付受益人身故保险金。

  2003年9月19日晚23时许,王某正在自家酒店进行装修现场,当他弯腰去摸电焊机时,周围的人只听到一声巨响,王某应声倒下。他被送到医院时已经死亡。

  事发第二天一早,死者的家人电话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到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后将王某家人手上的保险合同、缴费单据等一并带走后,,业务员承诺,该公司会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决定。但在后来的几个月内一直没有消息。

  2004年2月18日,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的理赔部人员通知王某妻子到公司谈谈。在该公司,王某的妻子被告知,该公司已经拿到了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警大案二队的调查结论,王某系非法持枪。

  4月19日,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再次通知王某的妻子到公司谈理赔的事。她当即与她刚刚聘请的律师来到保险公司。理赔部的盛经理说,该公司已经决定拒赔。但是书面形式的《理赔决定》还要由总公司审批,还不能交给她;她提出索要保单和缴费票据,盛经理称,保险公司可以考虑王家的实际情况,如果王家同意和解,保险公司可以退还王家一部分保金;保单和单据等需直接交给受益人。王家人当即拒绝了这种和解。当第三天她带着自己的女儿再次来取,在保险公司等了一上午,也没有取到保单和票据。当日,王家就在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起诉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做出理赔决定,并告知原告理赔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合同及缴费收据原件。
 
  4月22日上午,记者与王家人一起来到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19号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在四楼的理赔部,该公司的理赔员吴述婷德才告知王家人:他们还是拿不到《理赔决定》和单据。该公司是依据《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接保险条款》做出不予理赔决定的。在王家人手中,记者看到了吴所说的条款:“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费也不予以豁免”的情形中第2条为“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黑龙江省高盛律师事务所李滨律师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清求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在近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一般为30天,确有困难的除外。本案中,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在事发后的七个月后仍没有作出《理赔决定》是说不过去的。当事人对该公司的承诺已完全丧失了信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王某是否构成犯罪,不是保险公司能认定的,也不是公安机关能认定的,也不是其它任何人或部门,是人民法院。100万元保险金对于王家来说不算什么,而是生者为死者争一个尊严。

  23日,记者在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区分局得到证实:公安机关认定王某系生前被枪弹从右颊部射入,从右顶部射出,致脑组织挫灭、中枢神经系统严重受损死亡。通过对当时现场目击者询问取证,证明王某之死非他杀,系其非法持有的枪支,意外跌落地上走火致自已死亡。此事件未进入刑事案件处理程序。在其调查后,出具了两份证明,“平安保险”取走了一份,另一份应当给死者家属。昨日,该事件的卷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调走,所以记者只见到了一份复制的鉴定书。

  就“平安保险”是否应当赔付保险金,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王元庆认为,如果保险公司拒赔,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证明被保险人故犯罪;二.证明非法持枪是被保险人身故的直接原因。即使能够证明被保险人非法持枪,那么他的身故也是多因一果的情况,即他持有枪支只是他死亡后果的一个条件、而更为直接的原因则是枪支意外跌落走火。判断保险事故只能按照引起结果的最接近、最直接的原因来确定,也就是近因原则。从本案看,持有枪支只是导致其身故的一个条件,而不是直接原因;“平安保险”所依据的免赔条款,从目的性看,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故意制造理赔事故。在本案中,被保险人持枪是故意的,而死亡后果决不是其所追求的。以被保险人非法持枪为由拒赔只是一方的抗辩理由,而不是事实理由。我国法律主张原因和后果的必然关系,而不是条件和结果的关系。就合同关系讲,如果双方就合同条款的解释发生分歧,对这种典型的格式合同,应作出不利于提供合同一方的解释,而是作出有利于格式合同适用者一方的解释。在这起案件中,合同的适用者就是投保人。

  从这一案件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保险法》与刑事法律衔接出现了漏洞。“平安保险”提供合同的免赔条款是完全照搬《保险法》的条款。在我国的刑事法律中,“犯罪”不可能在行为人死亡后被法定机关认定;而《保险法》中的“犯罪”又必须与刑事法律上的“犯罪”相衔接。这就产生了漏洞;在目前,《保险法》尚无这方面的司法解释,所以合同双方就只能通过合同条款的约定来弥补这一漏洞。其实这一法律之间衔接上的漏洞完全可以在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中弥补:只要在合同条款中不简单地使用“犯罪”这一文字,面取而代之的是具体的、可操作的条款就可以解决。但是“平安保险”筛供的合同却没能弥补这一漏洞,这就是产生此案纠纷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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