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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04年4月3日   出处:生活报    作者:姜明 李晓满   已经有281位读者读过此文
 
 

投保顺利理赔起纠纷 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哈分公司一审败诉

东北网哈尔滨12月12日电 11月13日,哈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给付原告徐功保险金人民币3万元。 

   孝心:给父母投保 

   五常市市民徐功的朋友曲某在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五常支公司沙河营业部当业务员,经常劝说徐功参加保险。徐功在2002年1月15日为父母各买了10份“太平盛世·康健一生重大疾病保险”。当日,曲某来到徐家,带着两位老人来到沙河镇卫生院,为两位老人体检,检查都没有问题。据徐功讲,当时曲某什么也没问,第二天就将填好的保单带来,徐功的父亲徐庭杰在两份保单上签字。当年1月24日,曲某将生效的保单交给徐家人。 

   今年4月1日,徐功的父亲徐庭杰到五常市中医院检查身体,发现自己得了晚期肝癌。当天,徐功即通知了曲某父亲得肝癌的事,并将诊断书交给曲某。曲某说要向公司上报。徐功听说哈尔滨介入医院对晚期癌症患者治疗不错,就带着父亲来看病,并于4月4日入院治疗。4月5日,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哈分公司派了一名业务员来了解情况。据徐功讲,父亲在该院住了十多天,他并没有听到医生问过父亲病史的情况。十多天后,父亲出院。此后,徐功一直找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曲某说,公司已知道此事,正值非典时期公司非常忙,过一段时间再说。7月5日,父亲徐庭杰去世,保险公司一直没有理赔。此后,徐功多次找到五常支公司经理马某。8月,马某称徐功在介入医院的材料不足,要求他去医院调病历。徐功将病历调出交给保险公司。可没几天,保险公司却称从医院调出了被保险人徐庭杰的病历,上面写着“徐庭杰1998年曾患过脑梗塞”。保险公司认为,徐庭杰在投保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隐瞒病史,拒绝赔付。 

   病历:漏洞百出 

   记者在9月4日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理赔决定通知书上看到:“经调查,被保险人于1998年患脑梗塞,2002年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现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 

   9月8日,徐功将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哈分公司告上法院。 

   徐功气愤地说,介入医院出具的病历与现实出入很大。父亲身高1.74米,病历上却写着1.58米,有户口为证;父亲共有二男二女,可病历上却写着一男一女,派出所出具了证明;病历上说父亲22岁结婚,事实上父亲22岁时正在山东交通大学上学。据徐功讲,父亲从没有得过脑梗塞。他认为,他从介入医院调出的病历中根本没有父亲得过脑梗塞的记录,保险公司作为证据的病历是伪造的。 

   法庭:“告知”成焦点 

   道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徐功认为,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哈分公司五常支公司沙河营业部业务员曲某就保险合同条款及免责条款履行未进行明确说明,保险告知事项的填写也未询问徐庭杰,要求确认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对其支付保险金人民币3万元及红利和利息,曲某承担连带责任。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哈分公司辩称,投保人徐庭杰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了1998年曾患脑梗疾病的事实,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认为,徐庭杰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徐庭杰在保险期间被医疗部门确诊为肝癌,因其所患疾病属于保险公司承保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范围,故其向保险公司主张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应予给付。至于保险公司以徐庭杰在投保前曾患有脑梗塞疾病为由拒赔,因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投保人徐庭杰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其在投保前曾患有脑梗塞疾病的义务,故判决被告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哈分公司给付原告徐功保险金人民币3万元,给付徐功利息398元。 

   投保收钱时宽查理赔付款时严查? 

   12月11日,记者采访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分公司核保核赔部叶桂明处长时,他仍认为保户隐瞒了既往病史,没有做到告知义务,所以他认为该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公司业务员曾带保户去体检的事实,叶桂明认为,这只是做常规体检,如心电、尿检、B超等。一些疾病检查不出来,要靠被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对此案的败诉,叶桂明认为,这只能说明“法律不健全”,他们提供的证据法官认为不足。他表示,保险公司不会就此案再上诉。像本案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在对保户身体审查方面是否存在欠缺呢?叶桂明讲,业务员要眼观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公司审查时要眼观保单,然后,公司的95500热线进行回访,看被保险人是否是本人签字。公司主要靠95500回访,回访的必须是被保险人本人。他对记者说:“要对保户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大约平均要花费一千元左右,而有人投保的金额才几百元,这样的检查成本保险公司付不起。” 

  叶桂明表示:“个别业务员品质不好,公司也承认。但会用内部条例进行控制,严重的由保险监管部门查处。”针对这种“投保收钱时宽查,理赔付款时严查”的状况,叶桂明说:“这是现阶段没有办法的事情,为了拓展业务,为了发展,只能这样。”对于保险公司称95500回访的说法,徐功说:“投保后的几天,保险公司确实来过一次电话,电话内容为:‘欢迎您参加太平洋人寿保险,您参加保险是自愿的吗?’我回答:‘是自愿的。’保险公司并没有说明必须本人签名的事,而且只来过这一次电话。”对于这场凭空掉下来的官司,徐功已很累。他表示,他母亲的保单是父亲代签的,通过对律师咨询,他已经知道这份保单是无效的。他不想母亲再搅进官司,决定给母亲退保。但据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哈分公司客户部经理讲,如果业务员存在没有告知的责任,需要保户提供证据,否则不能全额退保。

注:此案系由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 保险专业律师 李滨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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